司法工作權的問題 - 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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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過量的汽、機車於市區行駛造成重大空氣污染,環保署遂於空氣污染防制
法中增訂一條規定「人口超過五十萬之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得於市區內劃定
空氣污染防制專區。汽、機車非經繳交特許費,不得駛入該專區。前項空氣污染
防制專區之劃定由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特許費之費率應依汽、機車之排放量、
排放污染物之種類及濃度由環保署公告之。」此規定並經立法院一讀通過。某甲
為貨車司機,進出市區頻繁,認為該規定造成其生計困難,侵害其權利,試問:
(一)您如為甲之律師,應於何時依據何種要件與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
憲?又有權聲請釋憲之主體為何?並述明理由。
(二)您如為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案規定之實質內容為審查時,其是否具合憲
性?並述明理由
如題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答一下吧
愈詳細愈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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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Lauren2009-05-25
憲法第23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如果以上這條不改
我不知道有哪裡好違憲的
唯一有問題的可能就是該特許費的必要性吧
不過從大體上來看
這也只不過是管制廢氣排放量的手段而已
使用者付費天經地義不是嗎
Zora avatarZora2009-05-21
挖咧...這是哪家研究所的論文題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