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吊銷與吊扣酒駕(何謂拒絕任何測試)麻煩舉例! - 社會議題Bethany · 2009-11-1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職業大車駕駛因酒駕小型車被判吊銷3年駕照處分時為何聯結車駕照也一併吊銷?如果大小車有別(吊扣)吊銷為甚麼小車違規連同大車駕照也一併吊銷請問有何方法???社會議題All CommentsTodd Johnson2009-11-18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稱「吊扣」駕照者,期滿領回駕照,毋須重考。稱「吊銷」駕照者,吊銷期滿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67-1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2009-11-21 23:51:36 補充:一、駕駛人未發生交通事故時,值勤員警若發現駕駛人有酒後駕(騎)車跡象,會以酒精測試器要求該駕駛測試酒精濃度,當駕駛人拒絕測試時,執勤員警通常會加以勸導並蒐證,若駕駛人堅持拒絕酒測時,執勤人員蒐證完成後依規定開出拒絕酒精測試罰單,該張罰單採最高罰,須繳罰款新台幣6萬元並吊銷駕照2年。二、若駕駛人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不得拒絕酒精測試,無故拒絕者,則送醫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經檢測有酒精濃度反應者,無論酒精濃度值為多少均依法移送法辦,是否有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則由檢察官及法官裁定。Related Posts楓之谷暗夜行者問題產前只有2天,產假只有30天??北極玄天上帝哭了烏龜好不好養他真的會吃烏龜飼料嗎如何考營養師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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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吊扣」駕照者,期滿領回駕照,毋須重考。
稱「吊銷」駕照者,吊銷期滿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
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
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
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67-1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
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
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2009-11-21 23:51:36 補充:
一、駕駛人未發生交通事故時,值勤員警若發現駕駛人有酒後駕(騎)車跡象,會以酒精測試器要求該駕駛測試酒精濃度,當駕駛人拒絕測試時,執勤員警通常會加以勸導並蒐證,若駕駛人堅持拒絕酒測時,執勤人員蒐證完成後依規定開出拒絕酒精測試罰單,該張罰單採最高罰,須繳罰款新台幣6萬元並吊銷駕照2年。
二、若駕駛人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不得拒絕酒精測試,無故拒絕者,則送醫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經檢測有酒精濃度反應者,無論酒精濃度值為多少均依法移送法辦,是否有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則由檢察官及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