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哪些犯罪會被判以死刑? - 社會議題Charlotte · 2005-12-3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在台灣的刑法中,有明文規定會判處死刑的的犯罪有哪些呢?社會議題All CommentsCaitlin2006-01-04由於廢除死刑的議題反應一個國家對於生命權的尊重與否,民間團體組成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希望開啟社會對於死刑議題的討論,今年九月國際人權聯盟(FIDH)代表來台進拜會陳水扁總統,總統在接見時,強調已經將唯一死刑罪,除海盜罪以外,全已廢除,今年也未執行死刑。但是,我國還沒有真正廢除死刑,也還有判刑定讞的死囚。廢除死刑部分,在刑法當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罪,但是在特別刑法例如陸海空軍刑法當中,仍然有唯一死刑的罪罰。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n2A-h5sMpRMJ:w...-----------------------------------第十四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五條 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 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 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 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 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 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八條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 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 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 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 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 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條 指揮官無故開啟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七條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第三十一條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一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四十七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十八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九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12-31 02:44:41 補充:第五十八條 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六十五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005-12-31 02:44:52 補充:第六十六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Related Posts目前政媒兩棲的政治人為是誰?解釋一下非營利組織為什麼在近代崛起??各位都如何節省花費~有在做節省的的請給我經驗誰是賴和幫幫我我國政治現狀怎樣??(20點)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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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部分,在刑法當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罪,但是在特別刑法例如陸海空軍刑法當中,仍然有唯一死刑的罪罰。
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n2A-h5sMpRM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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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 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 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 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 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 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 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八條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 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 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 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 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 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條 指揮官無故開啟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條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第三十一條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一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十七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十八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九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12-31 02:44:41 補充:
第五十八條 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六十五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005-12-31 02:44:52 補充:
第六十六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