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的認知都是「在美登記後已有結婚事實 所以回台只能是補登記」
目前正在準備文件公證所需的文件
但在其他討論版上看到有人打電話問過台美兩邊 休士頓辦事處跟可能是台灣戶政事務所(?)
對方告訴她 如果不在意結婚日期不一樣的話可以直接在台「登記」
對 就是一般台灣人結婚的手續 直接登記(不是補登)
沒人跟她提到會有重婚的問題 於是他們在台又登記了一次結婚 該人先生是台美雙重國籍
一直以為不管國籍 但是重複結婚(跟同一人)是不ok的
這樣除了結婚日期不一樣有點麻煩之外不會有法律問題嗎?
很疑惑
目前我還是在要補登記或乾脆就放著不補了這兩邊做決定
請問各有何優缺點嗎?(老公是美國公民 無台灣籍)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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