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來第二封信,請問各位的看法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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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以下是之前已經在知識這邊先第一次發問也得到寶貴的答覆,如今法院又第2封信,想請教各位貴人的看法,感激不盡.-->這是第一次被法院傳喚的原由:父親94年11月27日死亡,父親生前94年8月有向農會借款25萬元,我們家裡3ㄍ兄弟姊妹,哥哥繼承土地,哥哥沒有去償還農會債務,剛剛接到法院支付命令說我也是債權人之一,請問我目前趕快申請拋棄繼承有效嗎?第2點:拋棄繼承ㄉ申請方法我剛剛去網站看ㄌ感覺很複雜,請問可以說ㄉ簡單詳細點嗎?1: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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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avatarKyle2011-10-24
一、你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這是不同的身分)二、如果你是債權人的話,就不用去拋棄繼承。但若你是債務人的話,要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你已喪失拋棄繼承的權利(已超過拋棄繼承權的時效性,須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拋棄),所以現在聲請拋棄繼承的話法院一定駁回你的聲請。三、依據你所寫的內容,應該你是債務人,法院會請你提出答辯狀,是因為你對農會的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所以已經視同起訴,法院才會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