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欲與印尼女子在國內結婚.交內政部戶政司回覆.國人與印尼人士不得在國內結婚.需親至印尼舉行結婚.在回國辦理.請問..憲法22條賦予人民自由權.婚姻自由權應受憲法保障.並不得用法令限定該項自由.那為何不可在國內辦理結婚.並明定東南亞國家不可在台結婚.婚姻制度.原只要經公開儀式2人以上證明.婚姻屬有效.後經法院公證結婚屬有效...但至今改採登記制.前2項行為已無效.登記制看起來很簡單.但如涉及外國人.那真像是在解迷宮.層層疊疊的關卡與
外交部領事局是否違憲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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