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已經15年好幾次想離婚卻害怕沒有小孩監護權而退縮.我ㄉ另一半外遇不斷又有家暴家用又給ㄉ不甘願我們目前分居已經5年而他也光明正大跟別人同居4年日前第3者還打電話告訴我已經有一個小孩剛出生大約1-2個月夫家ㄉ人都知道而我卻只能猜到底是真是假之前家暴時想離婚卻被婦協告知驗傷單一張是不夠ㄉ而作罷* *而後捉姦在床告上法院律師告知監護權會判給父親所以又放棄ㄌ可是我不懂為什麼女人在家帶小孩15年卻因為沒有工作能力沒固定收入所以就跟監護權沒緣ㄋ小孩從小到大都是我一個人帶生病時也是我前背一個後背一個去掛急診就連我生病都因為沒人能照顧小孩而選擇不能住院醫生請我寫自行負責ㄉ單子時我真ㄉ覺得我好孤獨所以我真ㄉ很想離婚只要能跟小孩在一起我甚麼都可以不要.所以請個位好人幫幫我好嗎?
多年的問題想請求解答離婚真的那麼難嗎?只是要監護權或只是想跟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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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先生有外遇,第三者有小孩子了,是通姦罪的鐵證(需要確實搜證清楚,驗dna確認為先生的小孩子),需要注意提告訴的時效性問題,畢竟你拖太久了。
先生有家暴行為,一張驗傷單是也證據。
光以上兩種行為,先生就成為有過失的一方,不適認為小孩子的監護人了。
三、你有工作嗎??小孩子平常都是你在照顧的嗎??先生有沒有照顧到小孩子呢??
小孩子監護權判定,是以小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的。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a、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b、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c、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d、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e、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四、訴請離婚的構成要件: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據民法修正條文96.05.23.)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泛指男女/ 男男 / 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訴請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5年的婚姻,孩子應該不小了才是
大一點的應該是國中了,小一點也該是小五左右了吧
所以你根本不用担心監護權這個問題
你很笨
你想想,他在外有女人也有孩子了
他會跟你搶孩子的監護權嗎?
就算他要監護權好了,那個女人肯嗎
今天第三者己生了孩子,你認為她會肯没名没份嗎
肯讓他的孩子做私生子嗎
一定不肯的,而她會要求你老公與你離婚好扶正的
你跟本不用急,過你自己的生活,過你與孩子的生活
等看誰沉不住氣,誰就要低頭
你的孩子大了懂事了他們了解父母之間的事
他們不會離開你的你放心
就算監護權在父親那,撫養權也不會在他那
那個女人不會願意幫你照顧小孩的
而孩子也快成年了到時又更不用担心
先別急就跟他們耗,反正你也没差啊
放寬心好好過你們的生活,記得定時向他要家用就是了
從現在這刻起,凡你跟他要家用或是任何與這個家及孩子有關的事
你都要留個證據,如發簡訊啦寫mail啦或是錄音啦等等或是有旁人在場有孩子在場都好
就是要有證明他未盡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
將來你若真的要訴請離婚就用的到
加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