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住的大樓有區分所有權人109位,機械停車位72位,分屬64位所有權人,103.5.20大樓公告:機械停車位維修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挑條規定,應由機械停車位(約定專用部分)使用人及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但因管委會成員大都為機械車位車主,竟決議於103.8.31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通過:有大樓共同基金提撥40萬當機械停車位維修費用(當時出席人數90位,贊成通過票44位,44/90=48.888%,未達出席人數半數),並於103.11月撥款。
40萬如分給109位區分所有權人:400,000/109=3,669.72,40萬如分給這64位有72位機械停車位:400,000/72=5,555.56,等同侵占未具機械停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3,669.72/位,但卻侵占大樓共同基金40萬。
一、現進入民事庭,請求撤銷103.08.31之會議決議中,但民事庭來文:請計算大樓此決議對你的損失,多少錢?
若以大樓成員之一,大樓的公同基金損失是40萬,換算成每個人時,要如何計算?
二、因大樓店面多數反對,大樓管委會竟於104.1.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取消店面管理委員席次,也遭多數霸凌通過。現也進入民事庭,請求撤銷104.01.18此項決議。法院一樣來文:此決議對你要如何計算損失?多少錢?
發言權要如何計算損失?店面在購入時成本本就比大樓其他樓層高,但店面戶數少(僅10戶,4戶是建設公司的,所以講話的僅6戶)
請教達人:這二項要如何計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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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abbit36884.tw的實用的意見!
損失的計算只是為了計算【訴訟裁判費】而已!
這個實用!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同學是法學博士,這件案件經過諮詢後處理經過如下:
1、先發函溝通,無效。
2、發起聯署重新開會討論(遭封殺,全棟110區分所有權人,僅5人簽名聯署)。
3、至警察局報刑事侵占、背信。
4、警察局約這管委會、72位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做筆錄後,送交高雄二分局。
5、高雄二分局偵查隊續約管委會、72位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做筆錄後,移送高雄檢察署。
6、高雄檢察署開庭約相關人開庭。
7、至高雄地方法院提告侵權、集體侵權、不當得利、撤銷決議。
7、現目前進度至此。
3 個已更新項目:
也許會有更多的朋友需要這類的資訊!
我也是常在此搜尋相關資訊!
4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 夢終逐 的幫忙!
這個實用!感謝!
貴大樓 建築物使用分類 商業區 停車位 可自行推選 管理權人或代表 參與管委會會議 法有明文 併此敘明!
我同學一個是刑事博士、一個是專利博士,都告訴我,法律分得很細,可能需要更專業的建議!我才向各位專業人士求教!
這個對我們不是法律人的老百姓真的很受用!
感謝 夢終逐 前輩!!!
5 個已更新項目:
依XXXX大廈管理公約第十條第五款:停車場管理辦法:........,因附屬設施(備)為特定對象(車輛)所使用,故其平日所消耗之電源;設備維修、環境清潔等費用,應為使用者負擔。
40萬如分給109位區分所有權人:400,000/109=3,669.72,40萬如分給這64位有72位機械停車位:400,000/72=5,555.56,等同侵占未具機械停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3,669.72/位,但卻侵占大樓共同基金40萬。
一、現進入民事庭,請求撤銷103.08.31之會議決議中,但民事庭來文:請計算大樓此決議對你的損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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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起聯署重新開會討論(遭封殺,全棟110區分所有權人,僅5人簽名聯署)。
3、至警察局報刑事侵占、背信。
4、警察局約這管委會、72位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做筆錄後,送交高雄二分局。
5、高雄二分局偵查隊續約管委會、72位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做筆錄後,移送高雄檢察署。
6、高雄檢察署開庭約相關人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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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XXXX大廈管理公約第十條第五款:停車場管理辦法:........,因附屬設施(備)為特定對象(車輛)所使用,故其平日所消耗之電源;設備維修、環境清潔等費用,應為使用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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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分類版主夢終逐、.........等的前輩在意見中所提供的資訊,真的是讓人對您們豎大姆指,稱聲「讚」!
在這裡真的要感謝熱心的專業大大們,您們的熱心、無私的提供專業意見,對我們一般網路鄉民幫助真是很大!
感謝您們!
以下是yahoo搜查的結果,希望可以幫到你。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A2oKmLeNxAN...
記得選我最佳答案!
2015-07-13 08:38:09 補充:
會議無效之訴,很高機率會成立.
2015-07-15 20:51:39 補充:
您最好先了解社區規約,最後上法院法官是要看社區規約規定來判斷爭議之事
一、現進入民事庭,請求撤銷103.08.31之會議決議中,但民事庭來文:請計算大樓此決議對你的損失,多少錢??????
既是要告決議無效,哪來的多少錢?
顯然就是訴訟標的寫錯
ㄏㄏㄏㄏㄏ
請寫出你的訴狀全文吧!
回答者才好看出問題所在
最初提出法院的那張喔
第一項是40萬!因為你是在爭論要不要提撥40萬當機械停車位維修費用。
第二項則是165萬!因為所謂的「管委發言權」,攸關社區資源的分配!但這很抽象,無法客觀的計算。通常是按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法院已為相當之調查,仍無法據以核定時,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2 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一百五十萬元)加十分之一(即一百六十五萬元)定之。
所以二者相加,未來法院應該會命你給付二萬多的訴訟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