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大法官的司法功能有哪些!!? - 社會議題Liam · 2008-06-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大法官的司法功能大法官的司法功能大法官的司法功能如上 ..知道的跟我說一下吧 ..社會議題All CommentsBrianna2008-06-03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民權意識的高張,近年來民意代表、政府機關與學術界關於落實憲政的議題均極為重視,機關或民眾對於憲法解釋或法令統一解釋的需求也愈為殷切,大法官解釋的功能因此廣受社會各界的關注。而大法官解釋是以大法官會議的方式來運作,其功能有如下數端: (一)健全憲政體制:例如,對於副總統得召兼任行政院院長的問題,大法官解釋認為關於此問題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兼任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項職務,如果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的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的人擔任之本旨不盡相符。 另外,對於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大法官解釋認為是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的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的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的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以上的例子,憲法上都沒有規定,但是透過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健全了我們的憲政體制,使我們國家的民主憲政體制健全發展。 (二)加強人權保障: 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大法官解釋認為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因此,關於軍人犯罪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另外,有關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由大法官的解釋加強了軍中人權的保障。 (三)充實法制建設: 關於省縣地方制度,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大法官解釋認為省為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並未喪失,但是不再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也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然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符合前述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的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的事項,而屬省的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在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因此,關於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經由大法官解釋更充實了我國地方自治的法制建設。 (四)推動行政法理論與實務之發展: 過去,行政法理論與實務就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的行為,均認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近來大法官解釋認為類似的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受處分的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此,經由大法官解釋,推動了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的發展。 Thomas2008-06-05大法官組為大法官會議,其主要功能在於解釋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凡是法律條文抵觸憲法者,可能自解釋部分或全部無效,也可能定落日條款,令立法機關於期限內完成修法程序。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抵觸法律甚至憲法者,可能自解釋部分或全部無效,也可能定落日條款,令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於期限內完成修法程序。其餘請見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Related Posts環保與汙染酸雨對植物的影響是什麼?☆急~濕地的環境條件~急★如何花少少的錢檢測室內甲醛含量呢?機車五期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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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法官解釋是以大法官會議的方式來運作,其功能有如下數端:
(一)健全憲政體制:
例如,對於副總統得召兼任行政院院長的問題,大法官解釋認為關於此問題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兼任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項職務,如果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的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的人擔任之本旨不盡相符。
另外,對於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大法官解釋認為是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的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的義務。
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的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
以上的例子,憲法上都沒有規定,但是透過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健全了我們的憲政體制,使我們國家的民主憲政體制健全發展。
(二)加強人權保障:
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
大法官解釋認為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因此,關於軍人犯罪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另外,有關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由大法官的解釋加強了軍中人權的保障。
(三)充實法制建設:
關於省縣地方制度,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大法官解釋認為省為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並未喪失,但是不再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也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然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符合前述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的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的事項,而屬省的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在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因此,關於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經由大法官解釋更充實了我國地方自治的法制建設。
(四)推動行政法理論與實務之發展:
過去,行政法理論與實務就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的行為,均認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近來大法官解釋認為類似的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
受處分的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此,經由大法官解釋,推動了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的發展。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
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
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
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
,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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