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我和我太太都是馬來西亞人,目前都在台灣工作居留,三年前就已經在馬來西亞結婚註冊,現在我太太懷孕了,即將在三月生產,一問之下才發現小朋友出生後若要在父親欄上寫上我的名字,必須出示文件證明我們的婚姻關係. 院方說我們的大馬結婚證書必須經過驗證才行,我們打了好多電話,先問了台灣的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辦事處,又問了KL的TECO和大馬外交部,還是不是很明白,而且聽說要本人親自去辦,若要委託別人只能委託父母,小朋友又即將要出生,時間緊迫,不知道有人可以替我們解答嗎?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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