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果離婚手序要自己辦理,要注意些什麼? - 家暴Zenobia · 2007-12-2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是位有三個小孩的媽媽,老大:六年級兒子、老二:四年級女兒、老么:幼稚園大班女兒,小孩都跟媽媽很貼心,老大、老二跟強烈的想跟我,老么父母都疼,我想三個自己帯走,我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先生有家暴前例,我不放心小孩跟他,我可以向什麼機構請求援。,家暴All CommentsWilliam2007-12-25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2.gif辛苦妳了!偉大的媽咪!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12.gif先生家暴前例?請問妳有打113(家庭暴力專線或是110報案嗎?)如果有!當然是最好的(驗傷單.法院判決書....對妳比較有利)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22.gif法律問題:孩子監護權(直到孩子都滿20歲所有法律問題)撫養權(孩子都滿18歲前所有的經濟.教育.......)探視權.不動產.現金.有價票券(股票或基金)保險.贍養費......自己辦理?真的不建議妳耶!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22.gif求援機構:戶籍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二人須到場針對離婚條件內容......上述回答!調解成功視同法院判決)社會福利局(免費法律諮詢)法院(也有免費的律師諮詢)ps:有家暴前例證實成立,可請義務律師免費寫離婚訴訟狀由法官判決!孩子只要滿7足歲就可出庭做證人(法官會詢問孩子意願想要跟爸爸或媽媽一起生活?)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25.gif請慎思啊! 2007-12-24 22:37:56 補充:本人離婚一年多了!(95年9/5協議離婚)後因前夫未遵守離婚協議書內容(本人至調解委員會寫申訴書請求調解:離婚協議書內容!一樣是三個孩子!離婚後半年....前夫求我復合!目前為了三個孩子的"教育和未來"感情加溫中!今天晚上"全家"一起出去吃耶誕大餐!孩子也希望我們能復合!大兒子國一女兒小五小兒子小一(我37歲親愛的前夫38歲)Hamiltion2007-12-28安安我是跟你一樣是根離婚把小孩帶在身邊ㄉ媽媽大家給你ㄉ答案都很好建議你先跟他先協談如果可以ㄉ話自己2個人去戶政辦就好ㄋ畢竟上法院要花錢對小孩也不好給你大大++++++++++++++++++++油Ursula2007-12-26~~~判決離婚之事由~~~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共有十一種: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十一、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婚姻暴力就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暴力涵蓋的範圍很廣,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言語上的批評及貶抑,這算是精神虐待的一種態樣,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但精神虐待之蒐證不易.提起官司之前就必須充分蒐證也可以檢附精神或心理醫師的診斷書確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若無法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列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表明這個婚姻的惡質,兩人難以共同生活下去,來請求裁判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2條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者,稱為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一是經由法院判決者,稱為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需有哪些要件? 兩願離婚需有書面為證,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第1050條﹞。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49條﹞。 ~~~~哪些原因可構成判決離婚? 1.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夫或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2.重婚者。3.與人通姦者。4.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5.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6.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7.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8.有不治之惡疾者。 9.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10.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1.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欲以此法條離婚者需注意的是請求之期限是有限制的。對於第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3條﹞。對於第1052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4條﹞.Related Posts不想被傷害→所以傷害人贈點20~請幫幫我.我想離婚(因家暴分居,保護令過期)急~長期嚴重家暴的成人孩子如何遠離父母?<法律>如何挽回女友的心........這樣的爸爸算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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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妳了!偉大的媽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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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家暴前例?請問妳有打113(家庭暴力專線或是110報案嗎?)如果有!當然是最好的(驗傷單.法院判決書....對妳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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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孩子監護權(直到孩子都滿20歲所有法律問題)撫養權(孩子都滿18歲前所有的經濟.教育.......)探視權.不動產.現金.有價票券(股票或基金)保險.贍養費......自己辦理?真的不建議妳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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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援機構:戶籍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二人須到場針對離婚條件內容......上述回答!調解成功視同法院判決)社會福利局(免費法律諮詢)法院(也有免費的律師諮詢)ps:有家暴前例證實成立,可請義務律師免費寫離婚訴訟狀由法官判決!孩子只要滿7足歲就可出庭做證人(法官會詢問孩子意願想要跟爸爸或媽媽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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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思啊!
2007-12-24 22:37:56 補充:
本人離婚一年多了!(95年9/5協議離婚)後因前夫未遵守離婚協議書內容(本人至調解委員會寫申訴書請求調解:離婚協議書內容!一樣是三個孩子!離婚後半年....前夫求我復合!目前為了三個孩子的"教育和未來"感情加溫中!今天晚上"全家"一起出去吃耶誕大餐!孩子也希望我們能復合!大兒子國一女兒小五小兒子小一(我37歲親愛的前夫38歲)
我是跟你一樣是根離婚把小孩帶在身邊ㄉ媽媽
大家給你ㄉ答案都很好
建議你先跟他先協談如果可以ㄉ話自己2個人去戶政辦就好ㄋ
畢竟上法院要花錢對小孩也不好
給你大大++++++++++++++++++++油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共有十一種:一、重婚者;二、與人
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
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
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
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十一、有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婚姻暴力就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暴力涵蓋的範圍很廣,包含身體上
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
言語上的批評及貶抑,這算是精神虐待的一種態樣,可依據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
之虐待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但精神虐待之蒐證不易.提起官司之前就必須充分蒐證也可以檢附精神或心理醫師的診斷書確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
若無法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列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表明這個婚姻的惡質,兩人難以共同生活下去,來請求裁判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2條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者,稱為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一是經由法院判決者,稱為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需有哪些要件?
兩願離婚需有書面為證,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第1050條﹞。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49條﹞。
~~~~哪些原因可構成判決離婚?
1.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夫或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2.重婚者。
3.與人通姦者。
4.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5.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
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6.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7.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8.有不治之惡疾者。
9.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10.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1.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欲以此法條離婚者需注意的是請求之期限是有限制的。
對於第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3條﹞。
對於第1052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