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官司中原告舉證不實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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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於離婚後,還告我妨害名譽官司,那是我在部落格記錄他外遇事實,和破壞外遇對象家庭,打算拋家棄子、婚姻中家暴、夜晚利用我上大夜班,放小孩一人(未滿5歲)獨自在家,外出開房間約會,種種事實,很多都是違法,但在他和前婆婆假意勸戒下,以過了法律追溯期。除捉姦在床外,有他倆3個多月的MSN通聯記錄,中間有多處性暗是曖昧言語和拋家棄子的計畫,他和他母親親口承認的錄音,在偵查庭上檢察官徵求對方律師同意後,將原告補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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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avatarSandy2010-08-05
ㄚ哲大人說的沒錯外遇劈腿等是道德問題如有違法應循司法途境處理但如果您po文內容並未指出任何足以辨識之資料的話是不易成罪的雖然如此您告訴妨害家庭的時間已過而您有寬宥的行為但應不致於笨到說答應他們以後可以繼續曖昧吧所以如自上次原諒後還有發生妨害家庭的罪行且尚未滿6個月的話還是可以重行告訴的縱使已過6個月不能告訴妨害家庭也還是可以民事求償ㄚ故意違背道德規範加損害於他人者亦適用損害賠償的規定...Showmore
Necoo avatarNecoo2010-08-07
對~~他外遇是屬於私人道德的問題^^而且你打在網誌上,網路是每個人都看的到的除非你有鎖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