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及毀謗罪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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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的部落格,記錄我的親身遭遇(前夫家暴、外遇、勾引有夫之婦,與其計畫離婚、記話傷害外遇對象的先生、放小孩一人在家,外出開房間、捏造不實離婚訴狀、脫產,等.....),皆有證據可提供,且他們是違法,只是當時被前夫欺騙,過了追溯期,現在卻告我妨礙名譽及毀謗罪,內容不實,還很多是捏造的,因檢察官要求針對他們提出的補充狀答辯,才發現,且對方律師還說前夫特別要求一定要處以徒刑。氣得我提出誣告告訴,請問這樣符合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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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Kama2011-01-18
(1)因為你的部落格提及你前夫家暴、外遇、勾引有夫之婦等言詞,想請問一下,你的文章中有提到你前夫的姓名或可供辨識身份的資料嗎?如果單純以"前夫"兩字撰寫內容,並不會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因為不會有人知道你"前夫"是誰,誹謗罪是以"不特定人"看了你的部落知不知道所說的人是誰,而不是以"少數特定人"(像你前夫、前夫的情婦或前夫的家人等)來論定喔!!除非你寫出你前夫的姓名,另外內容如果是自衛自辨維護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1-01-20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E03165518/o/1611011806...〝法律追溯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追訴權時效五年)又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通姦的定義是指已婚的人與非婚姻伴侶之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也就是說婚外情的配偶和第三者發�
Harry avatarHarry2011-01-18
簡單法律問題問我就對了當對方反控誣告或是毀謗時候請你跟法官說讓他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他與事實不符這樣罪名才會成立阿..光是這點他就無從辯解了吧!因為現在是他要反告你所以內容實不實請他提出證明,證明你說的是毀謗他光是這點他們就頭大了吧法官問你你就說現在是你反被告,他們沒有具體證明證明你說的是錯的這樣怎麼算誣告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