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所贈與的財產,如無約定夫妻財產分開,離婚後,夫可得財產?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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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娘家即贈與一間公寓給女兒,離婚後,男方是否有權要求一半的財產?(約二十年前登記的;記得二十年前的法律好像有所不同,是否適用????)
2、如之後,再以買賣的名義(為了省贈與稅),再登記一間房子給女兒,男方是否有權於離婚後要求一半的財產?(這間房子登記時,是處於婚姻關系中的。)
3、這個男人有家暴的記錄,且時常換工作,偶爾才拿一點錢回家,如上述 2 的的房子他有權要求一半,是否可以舉證他不負擔家庭經濟,且施以家暴,無權要求一半的財產?最重要的是,會不會被追繳贈與稅。(房子是從哥哥名下的土地,與建商合蓋,再以買賣的名義登記的)
以上是幫一個笨女人問的,請天下的女人們,好好愛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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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avatarIngrid2005-10-17
1、婚前娘家即贈與一間公寓給女兒,離婚後,男方是否有權要求一半的財產?答:依照以往,一人一半,但若可證明婚前娘家即贈與一間公寓給女兒,那打官司,可能不用分給男方2、如之後,再以買賣的名義(為了省贈與稅),再登記一間房子給女兒,男方是否有權於離婚後要求一半的財產?(這間房子登記時,是處於婚姻關系中的。) 答:完了,鐵定一人一半3、這個男人有家暴的記錄,且時常換工作,偶爾才拿一點錢回家,如上述 2 的的房子他有權要求一半,是否可以舉證他不負擔家庭經濟,且施以家暴,無權要求一半的財產?最重要的是,會不會被追繳贈與稅。(房子是從哥哥名下的土地,與建商合蓋,再以買賣的名義登記的) 答:施以家暴,無關財產分配,但可請求精神補償,贈與稅的問題,要看房價與現金來源,不了解PS:請勿選為最佳解答,此僅為所知的一些小概念,希望有幫助,最好問律師並收集家暴證據,最好有報警紀錄,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5-10-20
.............點點點1、婚前娘家即贈與一間公寓給女兒,離婚後,男方是否有權要求一半的財產?(約二十年前登記的;記得二十年前的法律好像有所不同,是否適用????) 答目前已經不管何時結婚都適用目前法律依據民法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也就是特殊分別財產制因此房子登記是誰的就是誰的沒有拿出來分的問題2、如之後,再以買賣的名義(為了省贈與稅),再登記一間房子給女兒,男方是否有權於離婚後要求一半的財產?(這間房子登記時,是處於婚姻關系中的。) 依樣房子登記誰的就是誰的,沒有拿出來分的問題3、這個男人有家暴的記錄,且時常換工作,偶爾才拿一點錢回家,如上述 2 的的房子他有權要求一半,是否可以舉證他不負擔家庭經濟,且施以家暴,無權要求一半的財產?最重要的是,會不會被追繳贈與稅。(房子是從哥哥名下的土地,與建商合蓋,再以買賣的名義登記的) 房子登記誰的就是誰的無權要求ㄧ半ㄧ半是剩餘財產的一半法條如下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