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學先進:我是受家暴而法院判給我通常保護令,繼而提請法院裁判離婚判決定案而前妻一直覬覦家產,我在婚前繼承一筆土地,然在婚後賣了土地取得現金然後在婚後陸續購買一間公寓、一棟中古透天厝及一筆土地,而我的薪水用來支付家用,每個月都透支,我想請問1、上述不動產,我可提出資金來源下,是否屬於婚前財產2、婚後我的收入幾乎來自薪水,但是她主張問題1屬於婚後財產這樣的狀況是否有相同判例可循或法律上的見解與主張麻煩��
婚後財產的認定定&婚前財產的認定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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