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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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現在在美國執業的家暴社工

跟原Po分享一下自己的經驗 不過每個人的情況多少都有點不同

我也不是法律相關專業 所以請當參考就好

想要確切的資訊最好還是請問專業的移民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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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朋友當初是因為結婚才申請到臨時綠卡

轉10年綠卡的時候另一半沒有參與的情況下

通常會被移民局接受的理由有兩個

一個是已經離婚 另一個就是家暴受害人的VAWA

(當然前提是要先證明婚姻本身的真實性拉)



根據原po分享的內容

朋友的狀況主要是精神及語言的虐待 沒有涉及肢體的部分

而且沒有報警 缺乏警方的報告 我假定朋友應該也沒有去申請禁制令

可能也沒有法院的stay away或是no contact order

雖然有社工跟心理醫生的信

不過老實講我不確定這樣是否有符合移民局的家暴要件

如果有其他人願意分享你的看法也請讓我參考一下



原po內也有提到朋友已經在進行離婚的動作

如果來的及在提交文件前把離婚辦好

我覺得說不定走離婚這個選項還比較簡單

在離婚final後的90天或120天後可以拿到一份離婚證明

在提交申請正式綠卡文件的時候記得把這個離婚證明附上即可

如果是走訴訟離婚 目前已經在程序內但還沒有完成離婚的

可以考慮在申請10年綠卡時附上法院證明正在進行離婚的文件

同時提供下次出庭的時間

移民局也有可能會多給一年的延長時間 在一年內完成離婚再補交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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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重複一次 以上都是我的經驗及看法

不保證是否有謬誤之處

建議還是在申請前請問專業的移民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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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 avatarIna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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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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