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的家暴令已過有效期,且已與先生分居達一年以上,好幾次跟他談到離婚的事,但他始終不肯答應,
自結婚到現在我和他的戶籍從來沒有在一起過,想要訴請離婚,不知道該如何辦理?
分居後我的戶籍遷到台北縣,不想讓他找到我,如果我去法院訴請離婚,一定得在我的戶籍地辦理嗎?麻煩各位高手教教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自結婚到現在我和他的戶籍從來沒有在一起過,想要訴請離婚,不知道該如何辦理?
分居後我的戶籍遷到台北縣,不想讓他找到我,如果我去法院訴請離婚,一定得在我的戶籍地辦理嗎?麻煩各位高手教教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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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戶籍地為事發地
也就是婚姻存續當中之事發地點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以之前的家暴保護令佐證
再以民法第1052條第三項訴請離婚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你可表明不願和解)
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你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2011-04-26 17:07:42 補充:
要去法院用民事唷有人會教你怎麼寫還有戶籍藤本要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