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與不成文法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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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是屬於不成文法吧?
我看過程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定義之後想到家法一定是屬於不成文法
我同學的爸爸常常用善良習俗把我同學吊起來打還踢肚子這樣是屬於善良風俗吧?哪是20幾年前的事情,那時候應該算是善良的吧,現在這個聽起來已經不怎麼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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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說的善良風俗是有可能的,風俗這種東西就是不成文的習俗,也就是會延傳的,像我同學它就當作笑話跟我說他被吊起來的家法,我能說什麼呢?那是法律管不到的,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誰叫有不成文法這個名詞的出現,就像以前的綁小腳是婦德,衙門有在管的嗎?我所問的問題不是我不知道,我也覺得很誇張那有什麼辦法呢?我也想要廢除那些荒謬的教條,一昧的孝道...婦道...你這樣說的話好像法律是萬能的其他全廢除好了,這樣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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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4-04
家法根本是違法行為
比方說,家中出了"淫婦",族中公議把此女關起來,則犯了強制罪,妨害自由罪
族中公議打此女五十下藤條,則犯了傷害罪
若族中公議秘密處死此女,則犯了殺人罪
然而,舊中國國家權力只能管到縣城,縣城只有九百至一千多個,換句話說,還有很廣大的農村區域是官府管不到的,因此縱容族長自己閉起門來做皇帝,舊中國,以及清治時期的台灣常有這種情形,日治時期設派出所後,這種狀況就減少了,畢竟"淫婦",以及同情者都可以去求救麼,
私自體罰,在現今屬家暴行為,家暴搞不得的,因受暴者隨時可以到警局報案,只要開具驗傷單,案件成立,警局,社會局都可以介入,媒體再一報導,施暴者就臭名遠揚了

風俗習慣是遇有民事糾紛時,可以參考斷案,不過,適用之前必須
a.不違反成文法
b.不違善良風俗
只限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能使用,這些年來用習慣的案例非常少
2013-04-02 10:00:38 補充:
中國與台灣均屬成文法體系,學法者人手一本六法全書
任何案件要成立,都必須在書中能找到法條,否則案件不成立
同時,條文的解釋必須扣緊字面,不能類推,不能上綱,這是成文法最大的特點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4-06
說家法倒不如說家庭背景來得恰當
人的行為往往受原生家庭所影響,尤其是對小孩的教育
總是想著,我以前如何,現在給你們這麼好的條件,你們應該如何
"我"這個字, 拆開看,兩把刀,"我執"才是人生最大盲點
人與人間的磨擦偏見
說穿了~都是溝通不良的結果
溝通是人生一門大課題,很多人都知道但卻做不到
可以成功溝通,就有快樂和諧的家庭與人緣
更多相關知識,歡迎參訪我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19582002/article?mi...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4-06
[吊起來打還踢肚子],這樣對待孩子!叫善良習俗?
版主頭殼有沒有問題?
就算在50年前,這也是大代誌,族中長輩會來關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