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惡劣駕駛情況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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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下午5點20分左右
在台北市北投區 心北投捷運站附近的燦坤旁邊
2個女生見正前方是紅燈 (此時橫向是綠燈)所以往右邊的斑馬線走
準備過馬路
走了一小段了剎點被一台紅色車子(車號貌似是1538UX_如果報錯 請這位車主不要生氣 因為我也只是看到一個大概中間那兩個數字印象不深而已)撞到
隨即紅色車子的車主就在馬路上大聲罵髒話
請問
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是誰對誰錯?

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0-03-09
您好
對於這種惡劣的駕駛.如果可以的話.將他的行徑錄影下來.然後舉發他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不禮讓行人.可以依到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他開罰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 十五公里 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
   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
   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
   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
   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
   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
   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
   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
   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
 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3-09
先報警,然後可以請附近有看到的目擊證人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