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先生外遇,在97年8月28日我把孩子帶回屏東婆婆家,自己一個人在外地工作與生活,這段時間以來婆家的人都說聯絡不上先生,期間有朋友告知先生在哪裡出現,一年了,這一年來對孩子的不聞不問,也從來沒找過我,我要訴請離婚!但是我沒有留下他外遇的任何通聯紀錄與證據,就連所有的親戚朋友也都是聽先生或者我的訴說才知道這些事情的,我卻笨到連當時被他打的時候都沒去驗傷申請家暴,請教了很多人,都說我什麼都沒有怎麼離?用失蹤人口怕他真的被警��
急!!怎麼寫離婚訴狀?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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