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情問一下低收入戶怎樣才知道自己是幾是不是 - 社會議題Kyle · 2010-09-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一下要怎樣才知道自己是不是低收入戶的人那樣去拿裡察捏我住在彰化縣芳苑鄉那邊那有電話嗎那低收入戶需要拿些東西才是低收入戶的人是年收入不能超過多少??!!那如果是低收入戶的人需要拿些東西辦低收入戶證明社會議題All CommentsAgnes2010-09-19彰化縣低收入戶資格限制:戶籍在台灣省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9,829 元。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含直系親屬)及相關文件(學生証、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向戶籍所在地之里幹事提出申請。 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一)身心障礙者:請附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鑑定日期逾期者恕不受理)。(二)在學學生者:請附在學證明、或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之影本。(三)重大疾病卡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正本 (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四)判決離婚者:請附法院判決書或家暴資料。(五)切結書。(六)現役軍人、職業軍人、教師、保育員、在學領有公費者(即軍警校生、 公費留學生)、服役、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備證件:(一)申請人之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包括下列: 【同1戶籍或共同生活戶之其他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含同址分戶)】(1)正常者:申請人本人、配偶、親生父母親(公婆)、及全部子女(含出嫁女兒)。(2)單身者:申請人本人、親生父母親、及全部共同生活戶。(3)喪偶者:申請人本人、公婆、及全部子女。(4)協議離婚者:申請人本人、前夫或前妻、親生父母、及全部子女。(5)判決離婚者:申請人本人、親生父母、及全部子女。(6)上述如有已除戶者,請附除戶謄本。(7)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二)戶長及戶內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半年交易紀錄內頁影本。(三)申請人之印章。 打電話去鄉公所問就有囉Dora2010-09-18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一、承辦人員:賴小姐二、聯絡電話:06-2991111#8359三、傳真電話:06-2956839四、地 址:70801臺南市永華路2段6號7樓五、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六、服務內容說明: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七、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 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不動產:99年度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八、應備文件: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全戶戶籍謄本1份(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 九、相關連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Related Posts台灣在全球人口洗腎率全球最高的原因請問要如何有效趕走螞蟻減肥食品要怎麼挑?要怎麼看其所含的成份呢?我很沒路用...很想自我了斷如何讓一個沒用的老爸,被抓去警察局,讓這個家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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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在台灣省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9,829 元。
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含直系親屬)及相關文件(學生証、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向戶籍所在地之里幹事提出申請。
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
(一)身心障礙者:請附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鑑定日期逾期者恕不受理)。
(二)在學學生者:請附在學證明、或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之影本。
(三)重大疾病卡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正本 (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判決離婚者:請附法院判決書或家暴資料。
(五)切結書。
(六)現役軍人、職業軍人、教師、保育員、在學領有公費者(即軍警校生、 公費留學生)、服役、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之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包括下列: 【同1戶籍或共同生活戶之其他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含同址分戶)】
(1)正常者:申請人本人、配偶、親生父母親(公婆)、及全部子女(含出嫁女兒)。
(2)單身者:申請人本人、親生父母親、及全部共同生活戶。
(3)喪偶者:申請人本人、公婆、及全部子女。
(4)協議離婚者:申請人本人、前夫或前妻、親生父母、及全部子女。
(5)判決離婚者:申請人本人、親生父母、及全部子女。
(6)上述如有已除戶者,請附除戶謄本。
(7)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二)戶長及戶內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半年交易紀錄內頁影本。
(三)申請人之印章。
打電話去鄉公所問就有囉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承辦人員:賴小姐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8359
三、傳真電話:06-2956839
四、地 址:70801臺南市永華路2段6號7樓
五、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六、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七、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
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不動產:99年度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應備文件: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全戶戶籍謄本1份(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
九、相關連結:
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