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惡意遺棄的定義在哪?
我先生長期沒有工作(可是都斷斷續續的)
我現在和小孩回到娘家住.我有工作一直是我在養小孩
我回到娘家已經半年了.我先生一直都沒有來我娘家看小孩就連一毛錢都沒有要給小孩買奶粉...
有人告訴我可以告我先生惡意遺棄申請離婚....
這樣的話...我可以告我先生惡意遺棄這條法例嗎?
Update:
我先生曾有對小孩家暴而且並佯言要摔死小孩.我有去申請保護令.但已經有和解了....那我可以申請離婚嗎?
我先生長期沒有工作(可是都斷斷續續的)
我現在和小孩回到娘家住.我有工作一直是我在養小孩
我回到娘家已經半年了.我先生一直都沒有來我娘家看小孩就連一毛錢都沒有要給小孩買奶粉...
有人告訴我可以告我先生惡意遺棄申請離婚....
這樣的話...我可以告我先生惡意遺棄這條法例嗎?
Update:
我先生曾有對小孩家暴而且並佯言要摔死小孩.我有去申請保護令.但已經有和解了....那我可以申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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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遺棄罪之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寥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使被害人絕對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
2 裁判字號: 23年上第 2259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現行294條〉,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始克成立。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該條。
以上為最高法院的見解,所以 依妳的情形「我回到娘家已經半年了.我先生一直都沒有來我娘家看小孩就連一毛錢都沒有要給小孩買奶粉...」應無刑法294條之遺棄罪的成立要件。你只能請求妳先生負起民事法上的撫養小孩義務,要求一定金錢給付給小孩每月的生活費。請求權如下: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至於離婚方面:
依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妳僅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你先生已無意要與你 共同經營一個和諧家庭,你們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已然瓦解,實無再維持下去之必要。所以離婚噟也是成立的,端看法官對你陳述的情形。
2009-02-01 02:53:31 補充:
如果能把所有妳先生的惡行惡狀的證據收集起來,那離婚的成功率就會越高。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個條文是給法官在現實狀況下可以自由彈性運用自由心證,來斷定這段婚姻是否有無再繼續維持之必要所設。所以依妳的情形,正常人都可看出如果這段婚姻再持續下去,妳必然毫無幸福可言,這完全違背了婚姻成立的目的。所以,法律不外乎人情,多多收集有利於己的證據,離婚一定會成功的。也祝妳幸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