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未滿16歲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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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知道這方面資訊的大大
來解答...
我妹妹未滿16歲
對方男生也未滿16歲
現在是被我家人知道
他們發生關係
本來我們這邊一直在等男方打電話來
可是男方遲遲沒回應
直到我們女方這邊表態說要告他時
男方才一直打電話過來
想詢問這方面資訊得大大
如果我們女方要告男方
這樣勝算有多大
今天我們女方沒有要他們非娶不可
更沒有要討錢什麼的
單單一個道歉 男生卻給不起
才會讓我這邊家人想提告
Update:
我妹妹是說 那情況下 她沒有同意
可是男生一直要求
所以在半哄下才 ....
Update 2:
發生這種事情
本來我是有打給男生
問他打算怎樣處理
男生是說 會負責 還喜歡我妹
可是呢 隔天電話就沒再接了
連即時通 他人在 卻把我妹隱藏了
(因為妹妹有請他朋友密她 男生有回他朋友)
最後妹妹敲他 他卻繼續裝不在
導致 我妹現在 本來很相信很相信他
到現在 都在哭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10-28
嗯~~~首先版主得先知道一件事
那就是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以接下來的刑法條文,是男女通用之準則(男女平等)
刑法227條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229-1條部份條文: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以此例而言,女方家長可告男方,男方家長亦可告女方
(因為男女方同樣違反刑法227條第三項)
刑法針對此種情形設立了兩小無猜條款,即此為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原則)
故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六個月的法定期限提告的話,法律是不會多管閒事的。
2010-10-25 16:21:15 補充:
"妹妹是說 那情況下 她沒有同意~~~~"
所以版主指的女方是被~~~~
那此情形就不是上面所提的了~~~而"有可能"是刑事罪名了
而是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edda avatarHedda2010-10-29
妳問題很複雜喔
詳細詢問
可以加我即時通 a0928282843
妳只想問結果的話
你可以告他
他可以告妳
就這樣
因為雙方都有錯
結果會被判
假日輔導OR 保護管束 就這樣
這就是結果
Connor avatarConnor2010-10-28
您好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確實有發生性關係那麼該罪一定會成立(因為未滿十六歲)但是由於對方也只是小男孩所以不見得會被關因為刑法有所謂兩小無猜條款可以減刑或免除其刑因此如果你問該罪會不會成立該罪一定會成立但不一定可以讓他被關因為事實上妨礙性自主並沒有限定男對女而不得女對男對方也未滿十六歲且為兩情相悅如果他要告你妹妹其實也是會成立喔所以我建議你們想辦法讓他道歉並且取得你們的原諒就好不然告上法院大家都吃虧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