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我家有點家暴.....>< - 家暴Mason · 2006-07-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家有點家暴....而我爸脾氣很不好...都會打我媽媽...我還被ㄊ打ㄌ一拳..我快忍受不了這種生活ㄌ..快瘋ㄌ..該怎辦才好已更新項目:san,你ㄉ電子郵件是?家暴All CommentsOlga2006-07-24你媽有趣驗傷嗎,或是報警處理申請保護另,有的話可以訴請離婚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五 節 離婚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1 條 (刪除)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者。二 與人通姦者。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點我可以聯絡我)Eden2006-07-25親愛的小妤:看到妳的情況,非常地難過與同情,我曾經也是一個家暴父親,如今孩子都大了,離開家獨自生活,特別心裡有些感觸想與妳分享。我想會有暴力傾向的父親可能發生原因很多,如;工作不順利,家庭經濟壓力太大,得不到家人關心等等。若要改善以上事實,我想只有先改變妳們的思想與觀念,先改變自己,去愛他、去關心他、原諒他,饒恕他,每天對他說:爸爸我愛你,你是我們家支柱,你是偉大的爸爸!讓全家充滿在愛的懐抱裡,說一次不夠的,說十次說百次,說到他的雙手是來擁抱妳們地。 小妤;妳曾去關心他了嗎?如果沒有還來得及!從今開始,勇敢地向他表示妳對他的關心。 妳若還是無法改變事實,去妳家附近的教會,請牧師為妳禱告,由 上帝來幫助妳,衪知道怎麼做。哈利路亞感謝主!雖然妳我並不認識,我也會為妳禱告。 2006-07-22 23:26:12 補充:您好~我的信箱是[email protected]Belly2006-07-24去申請保護令,但由於他還是你爸爸,你需要做一些考慮比較好!如果你是已經想過也再也忍受不住了,那就離開那個不會讓你和你媽媽幸福快樂的爸爸吧!Elizabeth2006-07-23打113Related Posts求救,爸竟然莫名奇妙的告媽家暴,該怎麼辦?20點如何輔導及協助受虐兒童?何謂”身心障礙”?請問女性朋友若遭受家暴,要如何保護自己及收集有利的證據?婚姻存在著家暴!和外遇!如何解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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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五 節 離婚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1 條 (刪除)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點我可以聯絡我)
若要改善以上事實,我想只有先改變妳們的思想與觀念,先改變自己,去愛他、去關心他、原諒他,饒恕他,每天對他說:爸爸我愛你,你是我們家支柱,你是偉大的爸爸!讓全家充滿在愛的懐抱裡,說一次不夠的,說十次說百次,說到他的雙手是來擁抱妳們地。
小妤;妳曾去關心他了嗎?如果沒有還來得及!從今開始,勇敢地向他表示妳對他的關心。
妳若還是無法改變事實,去妳家附近的教會,請牧師為妳禱告,由 上帝來幫助妳,衪知道怎麼做。哈利路亞感謝主!雖然妳我並不認識,我也會為妳禱告。
2006-07-22 23:26:12 補充:
您好~我的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如果你是已經想過也再也忍受不住了,那就離開那個不會讓你和你媽媽幸福快樂的爸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