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我想問我阿公去世之後我爸和我爸的哥哥決定先把阿公的財產放在阿嬤那邊 由於最近爸爸的朋友親人死掉我爸跟�� - 社會議題Kumar · 2016-09-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已更新項目:我想問 我阿公去世之後 我爸和我爸的哥哥決定先把阿公的財產放在阿嬤那邊 由於最近爸爸的朋友親人死掉 我爸跟他哥哥討論 阿嬤死掉後 財產該怎麼分 我爸的哥哥就說 他要全被給她女兒和他老婆 不分給我爸 請問該怎麼辦?編輯2 個已更新項目:0社會議題All CommentsRachel2016-09-26若你阿嬤死後, 財產要你阿嬤所有子女平分, 就算遺囑全給你伯伯, 你爸也能要求特留份, 他不能全吞。要提防是阿嬤在世, 伯伯把財產過名到他自己名下, 那死後就沒財產, 也不叫遺產就無法分,一)遺產繼承人範圍及順序: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承與配偶兩種。①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別,有先順序繼承人時,後順序繼承人即不得繼承②配偶繼承人則與各種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倶無時,配偶即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之為繼承人,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係為當然繼承人。(二)血親繼承人:(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係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①採男女平等繼承主義,女子不問其嫁或未嫁,皆有繼承權②第一順位繼承人既以血親關係為準則,母雖與父離婚或父死後其母再婚,子女自仍對於出母、嫁母有繼承權③婚生子女者固不待論,即視為婚生子女之准婚生子女(經準正或認領者),亦有繼承權④(民1139)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114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父母。①應包括養父母,但本生父母不包括,即在終止收養關係前,本生父母對養子女遺產並無繼承權②父母對已出嫁女子、已出贅男子之遺產,亦有繼承權③繼父母子女相互間無繼承權3.兄弟姊妹。除全血緣兄弟姊妹外,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同為出於同源之旁系血親,字應包括在內;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屬兄弟姊妹相互有繼承權4.祖父母。(三)配偶:(1)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權,得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時共同為繼承人,而有其法定應繼分。(2)以在繼承開始有配偶身份為準,故夫或妻之一方於繼承開始,繼承他方遺產後再嫁、再娶、出贅,與既得之繼承權,毫無影響。(3)如同時遇難而其死亡有先後者,則一先一後影響對方繼承人之權益甚大,如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順序,則規定為同時死亡,即不發生相互繼承問題,而由各該方繼承人分別繼承其被繼承人財產。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三)又,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以案利情形遺產,原則上被繼承人得於生前以遺囑方式,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之,民法第1187條即有規定。特留分的計算(應得數)=〔(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債務額)〕*〔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特留分「實得數」少於「應得數」,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舉例而言,被繼承人B留有遺產1000萬元,生前對甲負有債務200萬元,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D」,B有子女一人A、配偶C,試問A與C的特留分應得數多少?實得數多少?不足之數該如何?Bethany2016-09-25呵呵Related Posts台灣有多少家徵信社阿能推薦一些優質的台北徵信公司嗎?徵信社是如何抓姦?徵信社是如何抓姦?徵信社外遇抓姦徵信社外遇抓姦徵信社外遇抓姦徵信社抓姦分為三個階段想試試抽脂手術有哪些安全隱患?⊕抓姦⊕捉姦*抓姦⊕抓姦⊕捉姦*抓姦⊕抓姦⊕捉姦*抓姦?基隆市徵信社❧❧在基隆有幾家徵信社❧❧推薦基隆市優質徵信公司❧ 基隆市徵信社❧❧在基隆有幾家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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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防是阿嬤在世, 伯伯把財產過名到他自己名下, 那死後就沒財產, 也不叫遺產就無法分,
一)遺產繼承人範圍及順序:
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承與配偶兩種。
①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別,有先順序繼承人時,後順序繼承人即不得繼承
②配偶繼承人則與各種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倶無時,配偶即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之為繼承人,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係為當然繼承人。
(二)血親繼承人:
(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係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①採男女平等繼承主義,女子不問其嫁或未嫁,皆有繼承權
②第一順位繼承人既以血親關係為準則,母雖與父離婚或父死後其母再婚,子女自仍對於出母、嫁母有繼承權
③婚生子女者固不待論,即視為婚生子女之准婚生子女(經準正或認領者),亦有繼承權
④(民1139)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114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父母。
①應包括養父母,但本生父母不包括,即在終止收養關係前,本生父母對養子女遺產並無繼承權
②父母對已出嫁女子、已出贅男子之遺產,亦有繼承權
③繼父母子女相互間無繼承權
3.兄弟姊妹。
除全血緣兄弟姊妹外,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同為出於同源之旁系血親,字應包括在內;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屬兄弟姊妹相互有繼承權
4.祖父母。
(三)配偶:
(1)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權,得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時共同為繼承人,而有其法定應繼分。
(2)以在繼承開始有配偶身份為準,故夫或妻之一方於繼承開始,繼承他方遺產後再嫁、再娶、出贅,與既得之繼承權,毫無影響。
(3)如同時遇難而其死亡有先後者,則一先一後影響對方繼承人之權益甚大,如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順序,則規定為同時死亡,即不發生相互繼承問題,而由各該方繼承人分別繼承其被繼承人財產。
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三)又,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以案利情形
遺產,原則上被繼承人得於生前以遺囑方式,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之,民法第1187條即有規定。
特留分的計算(應得數)=〔(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債務額)〕*〔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特留分「實得數」少於「應得數」,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B留有遺產1000萬元,生前對甲負有債務200萬元,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D」,B有子女一人A、配偶C,試問A與C的特留分應得數多少?實得數多少?不足之數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