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我表姊和我表姐夫離婚不了? - 家暴Megan · 2011-07-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表姐夫一直長期對我表姊家暴這類事情一直拖了一拖再脫 到現在也快半年了一直都離婚不了 說什麼離婚就是要錢 之類的把我表姐弄到快瘋了有沒有什麼方法途徑可以解決家暴All CommentsValerie2011-07-22我們都沒有立場和辦法去幫你表姊快點逃脫出來其實這都要看你表姊有沒有毅力和勇氣很多家暴的婦女因為礙於現實沒有勇氣面對可能是小孩 可能是金錢 所以常常忍氣吞聲不讓人知道但往往這就是危險的地方所在我得阿姨也是因為常被我姨丈家暴 後來受不了才找全國徵信社來幫忙做家暴協商~ 希望你可以快點好好勸勸你姊加油Anthony2011-07-23有一就有二我們處理過許多家暴案例,施暴者不會是第一次動手,受虐者也都長期遭受暴力對待。不論是言語的、肢體的,受虐的一方在初期多選擇原諒,相信對方是一時衝動,但隨著施暴頻率變高,心理的傷遠高於生理的傷,才願意面對事實,勇敢站出來。 心軟產生縱容施暴者動手後,低身下氣請求原諒,再三保證自己絕不會再犯,但始終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遇到不順心的事情就再度動手。動手→道歉→動手→道歉,就這樣不斷循環,許多家暴案件就是因為縱容而產生無法挽回的悲劇。 面子問題傳統觀念中,被打的人一定做錯了什麼事,才會讓對方氣到要動手。更有許多人不想讓外人發現自己的婚姻失敗落人口實,被冠上嫁錯人或娶錯人的壞名聲。婚姻觸礁不代表失敗,就算失敗了又如何?不要因為外人的眼光讓自己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婚姻是自己的,身體更需要好好的保護,擁有面子如果不會讓你活得更好,那就勇敢的離開吧。 孤立無援沒人相信沒有人可以幫助自己,娘家的人勸你回去面對問題,好好溝通;婆家的人勸你忍一時風平浪靜,那對夫妻不是吵吵鬧鬧一輩子。 對父母說自己被爸爸/媽媽暴力相向不被相信,卻被認為是個說謊的孩子,在學校更不敢向老師提起,深怕老師過度關心,反而讓自己被打得更慘。 多數施暴者都愛面子,所以也不希望被外人發現自己會動手打人,對外不斷表示你們相當恩愛,塑造甜蜜幸福的感覺。 思想行為偏差家暴長大的孩子多半有自卑傾向,覺得自己處處不如人,擔心被討厭,因此不時的想要討好他人;我們更發現多數施暴者自身就是家暴家庭出身,從小在不順心就動手的家庭成長,不知不覺也被影響,脾氣無法控制,導致不幸的家庭一代代傳下去。 不要被外表影響判斷力大多數使用暴力的人,外表斯斯文文、漂漂亮亮的,是給人的第一印象。多數的人會因為外表來評斷一個人,外型越出色的人,說的話越容易被人接受,但其實這是一個危險的迷思,外表不代表行為,不要因為外表輕易相信對方。 期望透過自身的力量幫助家暴家庭的孩子或是受暴者脫離困境。不敢求助、不懂求助,不想傷害人的心情我能夠了解,但這不是解決的方式,犧牲自己只會讓事情變得嚴重,如果你正受到家暴等威脅又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播打以下專線,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權利,懂得愛自己,才會出現愛妳的人。寫信給我我能幫助您Daph Bay2011-07-22你表姐夫晚上不睡覺的嗎?晚上等他睡著拿棒球棒打到他叫救命問題就解決了Audriana2011-07-22您好一、離婚部分如果你表姊確實遭到家暴按照我國法律是可以訴請離婚的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以及難以共同生活之理由而且你表姊不但可以順利離婚還可以跟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二、監護權部分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均係參酌主要照顧者為誰是否變更小孩從小之環境有無一定經濟能力小孩自身意見(通常七歲之後才會被法官採作證據)有無對小孩不利之情事等幾點而社工訪視報告也都是根據這幾點來作的如果本案中小孩應該都是由您照顧對方又有暴力行為那麼基本上監護權會判給你的三、建議方式我建議你先提出遭家暴的證據然後去申請保護令並且快點帶小孩離開家裡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接下來在提出傷害告訴及離婚訴訟把撤回保護令及傷害告訴當作對方同意離婚的籌碼之所以要你提離婚訴訟在於傷害告訴及撤回保護令還有離婚均可以在法院一次解決如果在庭外解決其實對方很容易賴皮所以我建議你一定要用法律解決先離開家保護自己吧 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Regina2011-07-21安 你好 你不會叫你表姊 去驗傷 告家暴唷孩有錄下她罵人言語 就可以離婚了Emma2011-07-25參考以下去做決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包括:1.配偶或前配偶之間:如夫妻或前夫前妻。 2.事實上或曾存在的夫妻關係或家長家屬之間:如同居人的男女朋友等。3.近親關係:如父母子女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暴力虐待包括: 1.身體虐待:如傷害身體或使用刀械棍棒等攻擊行為。 2.言語虐待:如尖酸諷刺、威脅使用暴力或辱罵的語言。 3.心理虐待:如威脅自殺、禁止使用電話或控制行動等。 4.性虐待:如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或反常的性行為等。 家庭暴力是一種犯罪行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犯罪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的罪名有: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如打耳光、拉頭髮等輕度傷害。 2.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害罪,如基於重傷故意將受害者傷害至毀敗眼、耳、語、味或肢體機能等達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程度。3.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如揚言對殺害等。 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如強迫的方式要求性行為。 對於此種犯罪行為,受害者如要對施虐者提出刑事告訴時,應注意:有效的蒐集證據,因為訴訟過程中,關於是否構成犯罪應該依據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因此,發生傷害情事時,應該立即到醫院驗傷,以取得驗傷證明。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證據包括人證與物證。人證是施暴當時親見親聞的人,鄰居或同住的家人,如能訴訟前取得該證人的錄音資料最有利。物證是足以證明施暴的資料,如扯壞的衣物、使用的兇器、悔過書等。當然,舉證時要明確其侵害的時間、地點及施暴方式或手段。此外,特別要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自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應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民事侵權行為的部分: 1.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以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的虐待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證明對方有虐待的行為,最簡單的,是透過刑事判決,作為離婚請求的依據。 2.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如果無法協議,則由法院判決。法院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的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及父母與子女過去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3.判決離婚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時,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但必須受害者無過失。4.受害者可以向施虐者請求賠償: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可以透過一般性的民事與刑事法律作解決。但家庭暴力事件具有其特殊屬性,暴力相向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生活在同一個屋筆下,如以訴訟為之,不僅緩不濟急,而且容易重複發生。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保護令的設置,隔離加害人,避免家庭暴力的再度發生。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住所地或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後,認為確實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應核發通常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也可以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可以: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等。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違反法院保護令的裁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王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者,夫妻一方,有法律規定原因,一方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離婚的法律原因包括夫妻一方(1)與人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不堪他方同居的虐待; (4)對於他方直系尊親屬為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意圖殺害他方(7)患有不治的惡疾; (8)患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9)生死不明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得向法院提起請求離婚之訴。換言之,如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十款列舉原因,則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發生事由如非前述列舉原因,如好吃懶作不事生產,得主張其屬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Rebecca2011-07-23蒐證去警察局聲請保護令 Skylar Davis2011-07-23走法律途徑申請保護令拿驗傷單到法院訴請離婚只是離婚條件要先談好免得離婚後對方當初所承諾沒有實現時,也奈何不了他Joe2011-07-21雖然 我無能力 解決 但是 以旁人的眼光...你的表姊夫 還真爛.... 不能給對方幸福 就離婚... 給自己 跟對方 還有機會 愛別人... 但是 離婚要錢?? 我想 也只有男方需要給 女方吧... 有小孩嗎?? 如果 還不行就... 搬出去住!! 有多遠躲多遠... 分居滿兩年 即可離婚... 不管 對方 願不願意 都可以離婚...!! Related Posts越南新娘拿到身分證後....變了一個人想傷害人思緒很亂我覺得我瘋了先生說婚姻是一場惡夢警告妻子的存證信函妹妹嫁了還一直住家裡..看了就討厭的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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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都要看你表姊有沒有毅力和勇氣
很多家暴的婦女因為礙於現實沒有勇氣面對
可能是小孩 可能是金錢 所以常常忍氣吞聲不讓人知道
但往往這就是危險的地方所在
我得阿姨也是因為常被我姨丈家暴 後來受不了才找全國徵信社來幫忙做
家暴協商~ 希望你可以快點好好勸勸你姊
加油
我們處理過許多家暴案例,施暴者不會是第一次動手,受虐者也都長期遭受暴力對待。不論是言語的、肢體的,受虐的一方在初期多選擇原諒,相信對方是一時衝動,但隨著施暴頻率變高,心理的傷遠高於生理的傷,才願意面對事實,勇敢站出來。 心軟產生縱容
施暴者動手後,低身下氣請求原諒,再三保證自己絕不會再犯,但始終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遇到不順心的事情就再度動手。動手→道歉→動手→道歉,就這樣不斷循環,許多家暴案件就是因為縱容而產生無法挽回的悲劇。 面子問題
傳統觀念中,被打的人一定做錯了什麼事,才會讓對方氣到要動手。更有許多人不想讓外人發現自己的婚姻失敗落人口實,被冠上嫁錯人或娶錯人的壞名聲。婚姻觸礁不代表失敗,就算失敗了又如何?不要因為外人的眼光讓自己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婚姻是自己的,身體更需要好好的保護,擁有面子如果不會讓你活得更好,那就勇敢的離開吧。 孤立無援沒人相信
沒有人可以幫助自己,娘家的人勸你回去面對問題,好好溝通;婆家的人勸你忍一時風平浪靜,那對夫妻不是吵吵鬧鬧一輩子。 對父母說自己被爸爸/媽媽暴力相向不被相信,卻被認為是個說謊的孩子,在學校更不敢向老師提起,深怕老師過度關心,反而讓自己被打得更慘。 多數施暴者都愛面子,所以也不希望被外人發現自己會動手打人,對外不斷表示你們相當恩愛,塑造甜蜜幸福的感覺。 思想行為偏差
家暴長大的孩子多半有自卑傾向,覺得自己處處不如人,擔心被討厭,因此不時的想要討好他人;我們更發現多數施暴者自身就是家暴家庭出身,從小在不順心就動手的家庭成長,不知不覺也被影響,脾氣無法控制,導致不幸的家庭一代代傳下去。 不要被外表影響判斷力
大多數使用暴力的人,外表斯斯文文、漂漂亮亮的,是給人的第一印象。多數的人會因為外表來評斷一個人,外型越出色的人,說的話越容易被人接受,但其實這是一個危險的迷思,外表不代表行為,不要因為外表輕易相信對方。
期望透過自身的力量幫助家暴家庭的孩子或是受暴者脫離困境。不敢求助、不懂求助,不想傷害人的心情我能夠了解,但這不是解決的方式,犧牲自己只會讓事情變得嚴重,如果你正受到家暴等威脅又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播打以下專線,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權利,懂得愛自己,才會出現愛妳的人。寫信給我我能幫助您
晚上等他睡著
拿棒球棒打到他叫救命
問題就解決了
孩有錄下她罵人言語 就可以離婚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包括:
1.配偶或前配偶之間:如夫妻或前夫前妻。 2.事實上或曾存在的夫妻關係或家長家屬之間:如同居人的男女朋友等。3.近親關係:如父母子女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暴力虐待包括: 1.身體虐待:如傷害身體或使用刀械棍棒等攻擊行為。 2.言語虐待:如尖酸諷刺、威脅使用暴力或辱罵的語言。 3.心理虐待:如威脅自殺、禁止使用電話或控制行動等。 4.性虐待:如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或反常的性行為等。 家庭暴力是一種犯罪行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犯罪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的罪名有: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如打耳光、拉頭髮等輕度傷害。 2.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害罪,如基於重傷故意將受害者傷害至毀敗眼、耳、語、味或肢體機能等達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程度。3.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如揚言對殺害等。 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如強迫的方式要求性行為。 對於此種犯罪行為,受害者如要對施虐者提出刑事告訴時,應注意:有效的蒐集證據,因為訴訟過程中,關於是否構成犯罪應該依據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因此,發生傷害情事時,應該立即到醫院驗傷,以取得驗傷證明。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證據包括人證與物證。人證是施暴當時親見親聞的人,鄰居或同住的家人,如能訴訟前取得該證人的錄音資料最有利。物證是足以證明施暴的資料,如扯壞的衣物、使用的兇器、悔過書等。當然,舉證時要明確其侵害的時間、地點及施暴方式或手段。此外,特別要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自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應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民事侵權行為的部分: 1.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以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的虐待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證明對方有虐待的行為,最簡單的,是透過刑事判決,作為離婚請求的依據。 2.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如果無法協議,則由法院判決。法院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的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及父母與子女過去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3.判決離婚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時,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但必須受害者無過失。4.受害者可以向施虐者請求賠償: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可以透過一般性的民事與刑事法律作解決。但家庭暴力事件具有其特殊屬性,暴力相向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生活在同一個屋筆下,如以訴訟為之,不僅緩不濟急,而且容易重複發生。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保護令的設置,隔離加害人,避免家庭暴力的再度發生。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住所地或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後,認為確實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應核發通常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也可以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可以: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等。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違反法院保護令的裁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王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者,夫妻一方,有法律規定原因,一方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離婚的法律原因包括夫妻一方(1)與人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不堪他方同居的虐待; (4)對於他方直系尊親屬為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意圖殺害他方(7)患有不治的惡疾; (8)患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9)生死不明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得向法院提起請求離婚之訴。換言之,如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十款列舉原因,則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發生事由如非前述列舉原因,如好吃懶作不事生產,得主張其屬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申請保護令
拿驗傷單到法院訴請離婚
只是離婚條件要先談好
免得離婚後
對方當初所承諾沒有實現時,也奈何不了他
你的表姊夫 還真爛.... 不能給對方幸福 就離婚... 給自己 跟對方 還有機會 愛別人... 但是 離婚要錢?? 我想 也只有男方需要給 女方吧... 有小孩嗎?? 如果 還不行就
... 搬出去住!! 有多遠躲多遠... 分居滿兩年 即可離婚... 不管 對方 願不願意 都可以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