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我和前夫離婚三年育有一子(9歲,國小二),兒子歸前夫監護,前夫有再婚,與現任太太生一女。。先前已有向法院判決探視權固定日期每月第二和第四星期五到星期日面會與時間。前些日子繼母到法院申請扶養費,判決一個月7千多,從控告到現在合計總金額須給6萬多,前夫要求我一次付清,並往後按照法官判決給付,我目前工作皆是打臨工,一個月1萬到1萬2不等,我告知前夫我現在收入不穩,我會給付能力範圍的金額,但實在沒辦法給那麼
扶養費&探視權&傷害罪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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