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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2596-Technology-and-innova
tion-toward-a-global-deal-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最新報告用確鑿的證據證明,當前正在進行的氣
候變化是人為因素導致的,它帶來了巨大的威脅,需要緊急的全球應對。報告指出,要把全
球溫度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2050年之前必須把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2000年的基礎上減
少85%。另外,二氧化碳排放要在10到15年內達到峰值,然後開始下降。要達到這些減排目
標,就要迅速提高現有和新的低碳技術的開發和部署,否則這些目標實現的成本極高,難度
也很大。各國要有效適應業已發生的氣候變化的影響,也需要創新。明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
架公約(UNFCCC)的第十五次締約方會議(COP)將在哥本哈根召開,從現在開始的這一年中,
為了減少排放、適應氣候變化,國際社會必須齊心合力,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創新和技術合
作框架。
本文將對目前關於氣候變化領域技術轉讓的爭論進行探討。E3G和查塔姆研究所最近發表了
一個報告,報告中提出了一個框架,目的是打破發展中國家在風險、創新和智慧財產權方面
的僵局。本文是在該報告的基礎上寫成的。
目前的創新計畫不足以應對政策和技術失靈的風險,也跟不上更高的氣候敏感性的要求。
許多氣候減緩模式曾經試圖對未來的能源結構和涵蓋一系列不同減排目標的路線圖進行評估
。總的來說,這些模式的著眼點都是具體技術的集成,例如大規模碳捕獲與儲存(CCS)的部
署、通過可再生能源和提高四個關鍵部門(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和發電業)的能效實
現能源結構切實的多元化等。國際能源機構(IEA)估計,用於清潔能源技術和能效上的投資
必須在目前的基礎上增加18倍。報告還強調,50%以上的減排任務要靠能效措施實現,而CCS
能實現約20%。然而,這些構想並不是預言,它們是實現能源政策目標成本最低的路徑,基
礎是一整套技術設想。實際上,未來的緩解路徑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比如,現在還沒有一
個工業規模的CCS示範工廠,目前不可能、2015年前也不可能出現。由於發展中國家所有的
新電廠都必須在2030年前實現零碳排放,通過CCS實現20%的減排目標也是高度不確定的。
同樣地,上述構想可能低估了實現它們那些減排目標需要的研發和示範的數量。新技術和新
興技術的研發和示範也需要大大增加投資。《斯特恩報告》估計,全球公共部門開支是25年
前的一半(目前每年為100億美元),建議將其翻番到200億美元。其它各種研究建議的增加
額度則在2倍到10倍之間。
總的來說,目前的模式所描述的技術結構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包括政策和技術失靈、氣候敏
感的加劇。能效節約的經驗表明真正的減排經常很難實現。因此,許多模式所設想的巨大改
進需要通過創新加大行動力度,而政策可能無法實現這些改進。一些技術在許多構想中佔有
重要地位,如第二代生物燃料和先進的核能,由於技術障礙和公眾反對,這些技術可能無法
投入應用。最後,科學上的認識越來越清楚地表明氣候的引爆點比當初估計的更低,氣溫變
化更低,影響也更嚴重。因此,我們的行動速度必須比目前期待的更快,方法就是擴大現有
技術,增加對新技術開發和部署的投資。
為了消除這些風險,我們必須為技術創新和推廣制訂一個全面的方案,它能幫助我們應對潛
在的失靈和更高的氣候敏感性,二者都會提前而不是延後到來。這些應該被列入聯合國氣候
變化公約中的技術行動計畫,為未來的投資與合作設立明確的目標。
但是,發展中國家需要支援來建立有效的創新機制,而不只是單純地接受技術轉讓。要實現
低碳技術的商業化,必須在發達和發展中國家都進行推廣。然而,只有單純的技術轉讓是無
法實現這一點的。對新技術的推廣來說,制度、法律和管理框架與接近技術一樣重要。因
此,要讓發展中國家生成自己的創新機制,就需要一個能力建設的廣泛方法。
毋庸置疑,發明創新絕對是一種高收入行為。它的市場需求也集中在高和中高收入國家,也
就是說,私營部門開發只面向這些市場的新技術的動因是很清楚的。然而,最近的一項研究
表明,要提高技術滲透,收入顯然很重要,但只有收入還不夠,政策和措施也發揮著重要作
用。
要緩和並適應氣候變化,我們應該集中力量建設或加強發展中國家的適應性和顛覆性的創新
能力。第一種創新能保證適應的技術是成熟的,通過研發或示範,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
都能發揮作用。其次,新技術和新產業模式一起能夠在發展中國家產生顛覆性的影響,技術
的進一步提高也比通常的速度更快。最後,我們必須對抗旱作物等"孤島"研究領域給予特殊
的關照,因為私營部門對它們不感興趣。
最優水準的創新供應還面臨著一個巨大障礙:它主要在國家層面上運行,被視為研發政策的
一個延伸,因此與國家競爭力緊密聯繫在一起。只靠國家政策是無法利用好低碳新技術中的
全球公共產品要素的。此外,與全球性的社會最優條件相比,私有市場對創新的投資過低。
因此,必須採取多邊行動來糾正創新中的市場和政策失靈。
哥本哈根協議必須鼓勵發展中國家的創新、合作與共用。
如果不能解決智慧財產權和競爭力問題,創新和推廣的速度和規模就會受到重創,而且可能
損害到國際氣候談判。許多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具體技術因素也會影響創新和推廣的速度,
如研發在總成本中所占比例、技術複製的便利和智慧財產權的實施。由於擔心智慧財產權遭
受侵害,企業不太願意在那些制度薄弱、實施能力較差的發展中國家發放新技術許可。
從2003年到2005年,約80%的專利都掌握在私有企業手中。其後技術能夠讓那些在發展和生
產上比較有優勢的國家建立起能明顯帶來高附加值的工業。是保持這些既得利益,還是通過
技術的快速推廣實現最大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緊張已經顯露。在全球氣候談判中,智慧
財產權問題也成為更廣泛的競爭力爭論的導火索,可能使談判陷入僵局。
關於智慧財產權在特定低碳技術推廣中的作用,目前幾乎還沒有什麼成熟的經驗性研究。
然而,智慧財產權的內涵在不同的部門和技術中似乎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們要用一種靈活
的方法進行研究。比如,製藥行業的專利在產業模式中處於絕對的核心地位,因為一個單項
專利可以為投資者攫取大部分的回報。這類障礙對生物燃料催化劑、燃料電池和風力發電機
中的先進材料來說也關係重大。然而,在資訊技術等其它部門,由於逆向工程的易行,其競
爭優勢集中在隱性知識(比如複雜的電站技術)上,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可能就很有限。智
慧財產權的成本其實只會對生物燃料催化劑等少數氣候技術產生阻礙。最終,如果一個過程
集中使用了大量專利(專利叢林),只要其中大多數都屬於某一個單獨企業,專利獲取問
題就會變得很突出(比如汽車產業中的污染控制技術)。
儘管可能會出現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法律問題,在某些情況下,企業還是會進行戰略上的技
術壟斷,為的是利潤最大化,還有可能是為了減少由技術傳播引起的國內市場出口競爭。
因此,我們必須在激勵智慧財產權所有者與儘快推廣技術之間重新找到平衡。政府間的協議
有助於建立信任。我們可以創立一個明確的框架,要求實行許可發放、平行市場和公共部門
買斷等不同的共用形式,還可以把加強打擊技術盜用與這一框架結合起來。那些願意按照"
保護與共用"原則進行相互合作的國家還可以得到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一項多邊研發、示
範和推廣基金的支持。
為了適應變化的氣候,把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危險值以下,下一步的談判必須形成一個在政
治上可行、公平而科學的合理協議。我們必須發動空前的全球行動,加速低碳和適應技術的
創新和推廣。挑戰儘管艱巨,但從太空競賽到製藥行業的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只要齊心協
力,就能看到巨大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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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2596-Technology-and-innova
tion-toward-a-global-deal-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最新報告用確鑿的證據證明,當前正在進行的氣
候變化是人為因素導致的,它帶來了巨大的威脅,需要緊急的全球應對。報告指出,要把全
球溫度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2050年之前必須把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2000年的基礎上減
少85%。另外,二氧化碳排放要在10到15年內達到峰值,然後開始下降。要達到這些減排目
標,就要迅速提高現有和新的低碳技術的開發和部署,否則這些目標實現的成本極高,難度
也很大。各國要有效適應業已發生的氣候變化的影響,也需要創新。明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
架公約(UNFCCC)的第十五次締約方會議(COP)將在哥本哈根召開,從現在開始的這一年中,
為了減少排放、適應氣候變化,國際社會必須齊心合力,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創新和技術合
作框架。
本文將對目前關於氣候變化領域技術轉讓的爭論進行探討。E3G和查塔姆研究所最近發表了
一個報告,報告中提出了一個框架,目的是打破發展中國家在風險、創新和智慧財產權方面
的僵局。本文是在該報告的基礎上寫成的。
目前的創新計畫不足以應對政策和技術失靈的風險,也跟不上更高的氣候敏感性的要求。
許多氣候減緩模式曾經試圖對未來的能源結構和涵蓋一系列不同減排目標的路線圖進行評估
。總的來說,這些模式的著眼點都是具體技術的集成,例如大規模碳捕獲與儲存(CCS)的部
署、通過可再生能源和提高四個關鍵部門(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和發電業)的能效實
現能源結構切實的多元化等。國際能源機構(IEA)估計,用於清潔能源技術和能效上的投資
必須在目前的基礎上增加18倍。報告還強調,50%以上的減排任務要靠能效措施實現,而CCS
能實現約20%。然而,這些構想並不是預言,它們是實現能源政策目標成本最低的路徑,基
礎是一整套技術設想。實際上,未來的緩解路徑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比如,現在還沒有一
個工業規模的CCS示範工廠,目前不可能、2015年前也不可能出現。由於發展中國家所有的
新電廠都必須在2030年前實現零碳排放,通過CCS實現20%的減排目標也是高度不確定的。
同樣地,上述構想可能低估了實現它們那些減排目標需要的研發和示範的數量。新技術和新
興技術的研發和示範也需要大大增加投資。《斯特恩報告》估計,全球公共部門開支是25年
前的一半(目前每年為100億美元),建議將其翻番到200億美元。其它各種研究建議的增加
額度則在2倍到10倍之間。
總的來說,目前的模式所描述的技術結構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包括政策和技術失靈、氣候敏
感的加劇。能效節約的經驗表明真正的減排經常很難實現。因此,許多模式所設想的巨大改
進需要通過創新加大行動力度,而政策可能無法實現這些改進。一些技術在許多構想中佔有
重要地位,如第二代生物燃料和先進的核能,由於技術障礙和公眾反對,這些技術可能無法
投入應用。最後,科學上的認識越來越清楚地表明氣候的引爆點比當初估計的更低,氣溫變
化更低,影響也更嚴重。因此,我們的行動速度必須比目前期待的更快,方法就是擴大現有
技術,增加對新技術開發和部署的投資。
為了消除這些風險,我們必須為技術創新和推廣制訂一個全面的方案,它能幫助我們應對潛
在的失靈和更高的氣候敏感性,二者都會提前而不是延後到來。這些應該被列入聯合國氣候
變化公約中的技術行動計畫,為未來的投資與合作設立明確的目標。
但是,發展中國家需要支援來建立有效的創新機制,而不只是單純地接受技術轉讓。要實現
低碳技術的商業化,必須在發達和發展中國家都進行推廣。然而,只有單純的技術轉讓是無
法實現這一點的。對新技術的推廣來說,制度、法律和管理框架與接近技術一樣重要。因
此,要讓發展中國家生成自己的創新機制,就需要一個能力建設的廣泛方法。
毋庸置疑,發明創新絕對是一種高收入行為。它的市場需求也集中在高和中高收入國家,也
就是說,私營部門開發只面向這些市場的新技術的動因是很清楚的。然而,最近的一項研究
表明,要提高技術滲透,收入顯然很重要,但只有收入還不夠,政策和措施也發揮著重要作
用。
要緩和並適應氣候變化,我們應該集中力量建設或加強發展中國家的適應性和顛覆性的創新
能力。第一種創新能保證適應的技術是成熟的,通過研發或示範,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
都能發揮作用。其次,新技術和新產業模式一起能夠在發展中國家產生顛覆性的影響,技術
的進一步提高也比通常的速度更快。最後,我們必須對抗旱作物等"孤島"研究領域給予特殊
的關照,因為私營部門對它們不感興趣。
最優水準的創新供應還面臨著一個巨大障礙:它主要在國家層面上運行,被視為研發政策的
一個延伸,因此與國家競爭力緊密聯繫在一起。只靠國家政策是無法利用好低碳新技術中的
全球公共產品要素的。此外,與全球性的社會最優條件相比,私有市場對創新的投資過低。
因此,必須採取多邊行動來糾正創新中的市場和政策失靈。
哥本哈根協議必須鼓勵發展中國家的創新、合作與共用。
如果不能解決智慧財產權和競爭力問題,創新和推廣的速度和規模就會受到重創,而且可能
損害到國際氣候談判。許多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具體技術因素也會影響創新和推廣的速度,
如研發在總成本中所占比例、技術複製的便利和智慧財產權的實施。由於擔心智慧財產權遭
受侵害,企業不太願意在那些制度薄弱、實施能力較差的發展中國家發放新技術許可。
從2003年到2005年,約80%的專利都掌握在私有企業手中。其後技術能夠讓那些在發展和生
產上比較有優勢的國家建立起能明顯帶來高附加值的工業。是保持這些既得利益,還是通過
技術的快速推廣實現最大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緊張已經顯露。在全球氣候談判中,智慧
財產權問題也成為更廣泛的競爭力爭論的導火索,可能使談判陷入僵局。
關於智慧財產權在特定低碳技術推廣中的作用,目前幾乎還沒有什麼成熟的經驗性研究。
然而,智慧財產權的內涵在不同的部門和技術中似乎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們要用一種靈活
的方法進行研究。比如,製藥行業的專利在產業模式中處於絕對的核心地位,因為一個單項
專利可以為投資者攫取大部分的回報。這類障礙對生物燃料催化劑、燃料電池和風力發電機
中的先進材料來說也關係重大。然而,在資訊技術等其它部門,由於逆向工程的易行,其競
爭優勢集中在隱性知識(比如複雜的電站技術)上,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可能就很有限。智
慧財產權的成本其實只會對生物燃料催化劑等少數氣候技術產生阻礙。最終,如果一個過程
集中使用了大量專利(專利叢林),只要其中大多數都屬於某一個單獨企業,專利獲取問
題就會變得很突出(比如汽車產業中的污染控制技術)。
儘管可能會出現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法律問題,在某些情況下,企業還是會進行戰略上的技
術壟斷,為的是利潤最大化,還有可能是為了減少由技術傳播引起的國內市場出口競爭。
因此,我們必須在激勵智慧財產權所有者與儘快推廣技術之間重新找到平衡。政府間的協議
有助於建立信任。我們可以創立一個明確的框架,要求實行許可發放、平行市場和公共部門
買斷等不同的共用形式,還可以把加強打擊技術盜用與這一框架結合起來。那些願意按照"
保護與共用"原則進行相互合作的國家還可以得到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一項多邊研發、示
範和推廣基金的支持。
為了適應變化的氣候,把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危險值以下,下一步的談判必須形成一個在政
治上可行、公平而科學的合理協議。我們必須發動空前的全球行動,加速低碳和適應技術的
創新和推廣。挑戰儘管艱巨,但從太空競賽到製藥行業的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只要齊心協
力,就能看到巨大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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