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太到確定的相關資料,我先敘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拿到綠卡後(2017/2)目前為止總共在美國待了32-33個月(大部分時間在美國)
因爲各種原因所以接下來的兩年,我想要研究大部分時間在台灣remote(在美國公司)的可能性:
如果真的可以remote工作,我在美國也會繼續租房子,報稅時按resident alien報。我應該不會挑戰綠卡極限所以會常回來,但一年加總可能只會在美國待個1-2個月。
請問這樣子有違背permanent resident的定義嗎?對申請公民或中間報稅會有可能產生任何問題嗎?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經驗呢?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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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綠卡後(2017/2)目前為止總共在美國待了32-33個月(大部分時間在美國)
因爲各種原因所以接下來的兩年,我想要研究大部分時間在台灣remote(在美國公司)的可能性:
如果真的可以remote工作,我在美國也會繼續租房子,報稅時按resident alien報。我應該不會挑戰綠卡極限所以會常回來,但一年加總可能只會在美國待個1-2個月。
請問這樣子有違背permanent resident的定義嗎?對申請公民或中間報稅會有可能產生任何問題嗎?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經驗呢?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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