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對本車駕駛員的法律追訴權,有效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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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因為熱心,常態性的以私車搭載BCD三位好友參加活動,且不收車資(但因好友堅持,每人每月硬塞給一點點錢,說是貼補油錢,每人換算約為100元/48km)。但近日有人跟A君說:「你雖熱心載人,但萬一有交通事故發生,你是要負民事和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若把BCD撞死了,或撞傷了,可能是要賠上天價的賠償金哦!」於是A君就先寫了一張聲明書,請BCD簽名,內容主要如下:「聲明書:(1)本人對於車行在外的安全風險已能了解,願意自行承擔。(2)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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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2-10-22
A君為人熱心,常態性的讓BCD三位好友搭便車。A君擔心長此以往,日後若有車禍事故發生,恐要負起刑事過失之罪責,與民事之賠償責任。因此想讓BCD他們簽定放棄民刑事一切告訴之權力,以求保障。依民法第第16條(能力之保護)之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BCD若日後因搭乘A君所駕駛之車輛,造成車禍事故,受有死傷時,為求權益之確保,對A君提出民刑事之告訴,是法律賦與他們之權力。要他們預先放棄上述提告之權力。依民法之規定��
Puput avatarPuput2012-10-23
個人以為契約是多餘的,只要你守法的話之所以有判例 乃是因為不當駕駛侵害他人權益如果 您還擔心的話 如下同意書本人XXX基於互惠原則,同意他人搭載自用小客車往返XX.駕駛期間已善盡優良駕駛之義務仍發生無可避免之意外不負概括之責.惟須善盡提供事證,以利向肇事者求償;並協助善後義務.同意人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