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位大大好在此有一件事有點長想請教:本人夫妻因為一件與大伯土地分割案,而被我婆婆誣告我們公然誣辱他及不當得利。,而證人為任職於桃園縣桃園市陽明九街,育X文理補習班其中一位(婆婆妹妹)楊老師。因為家族事業裏面大都姓楊。因為原告(我婆婆)一直說事發為99年4月13日,但4月13日為家中長輩過逝對年。我還在中午11:25接到親戚通知說中午要拜拜,之前因繼承鬧的不愉快所以事先都無通知根本不往來。但我也告知因為公司只剩我一人在,無法跟公司��
文理補習班算公開場合嗎?在那說的話算公然污辱吧!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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