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健康食品(很急)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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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康衛生管理法的法條
第 12 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染有病原菌者。
三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 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
許量者。
其中的第三跟第四項,農藥和原子塵的含量標準是多少?
它的安全容許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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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7-11-08
食品中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75. 9. 1.衛署食字第619418號公告

食品種類
乳 品 及 嬰 兒 食 品
其 他 食 品
放射性核種
碘 - 131
(I-131)
1,500微微居里∕公斤
(1,500pCi∕㎏)以下
8,000微微居里∕公斤
(8,000pCi∕㎏)以下
銫 -134與銫-137
之總和
(Cs-134 Cs-137)
10,000微微居里∕公斤
(10,000pCi∕㎏)以下
10,000微微居里∕公斤
(10,000pCi∕㎏)以下
農藥殘留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