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所得稅務上的「懲罰婚姻」的稅制問題? - 人口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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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我記得在申報納稅時,個人扣除額比共同申報的扣除要來的高(個人好像是最高四萬,結婚後的申報最高才六萬),為什麼會如此設計呢?在現今人口老化的現在,政府不是鼓勵大家都結婚、多生小孩,可是稅務設計卻是往反方向走,而且每次減稅都沒有減到小百姓,實在是很難理解?有哪為朋友可以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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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05-04-21
這是所謂的標準扣除額
個人是44000
有配偶者是67000
當時在立法的時候
這的確是一樣不正確的立法
也就是您提到的婚姻懲罰
我問過我們教授
(王榮周
曾任 財政部國庫署主任秘書.副署長.署長
財政部國稅局局長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他說這是當初不太"優良"的法規
不過一直沒有立法委員要提出修改
所以建議您
除非您是醫藥費 股利...等可累積之扣除額一概沒有
您可以使用 "列舉扣除額"
可能會讓您擁有比67000更多的扣除額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