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及各位版上前輩好
爬過文章以及閱讀了一下M-476及N-400後
有些有關公民入籍時間計算問題想請教
本人取得綠卡的時間已經很久以前就不談
近期主要入境美國的時間點是
2014年3月~11月
2015年3月23日~3月31日
2016年2月~現在(中間有離境回台三次但時間都很短不影響)
主要的問題是想請問連續居住的日期
我知道2015離境6~12個月之中
所以一定是重新計算
困惑的地方是
我必須從2016年二月開始計算
還是能從2016年二月往回推364天開始算呢?
M-476中的範例往回推364天的範例是在有申請回美證的狀況
是否意味如果沒有申請回美證,就不能用這個方式計算?
如果是我個人當然就從2016的2月開始計算絕對沒問題
會想要知道能否提前364天計算
是因為想和仍使用F1簽證就讀學中的未婚妻登記結婚
計算方式的會決定我們結婚的時間點
(使用綠卡替配偶申請綠卡或是入籍後再申請)
***備註***
發文後,發現在離境6~12個月的部分
M476的附件中check list的IRS稅單我是有的
只是因為那一年因為幾乎不再境內,所以金額並不高
且1040內也沒有詳列月份收入
我並不確定這到底能不能當作佐證而保持連續居住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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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過文章以及閱讀了一下M-476及N-400後
有些有關公民入籍時間計算問題想請教
本人取得綠卡的時間已經很久以前就不談
近期主要入境美國的時間點是
2014年3月~11月
2015年3月23日~3月31日
2016年2月~現在(中間有離境回台三次但時間都很短不影響)
主要的問題是想請問連續居住的日期
我知道2015離境6~12個月之中
所以一定是重新計算
困惑的地方是
我必須從2016年二月開始計算
還是能從2016年二月往回推364天開始算呢?
M-476中的範例往回推364天的範例是在有申請回美證的狀況
是否意味如果沒有申請回美證,就不能用這個方式計算?
如果是我個人當然就從2016的2月開始計算絕對沒問題
會想要知道能否提前364天計算
是因為想和仍使用F1簽證就讀學中的未婚妻登記結婚
計算方式的會決定我們結婚的時間點
(使用綠卡替配偶申請綠卡或是入籍後再申請)
***備註***
發文後,發現在離境6~12個月的部分
M476的附件中check list的IRS稅單我是有的
只是因為那一年因為幾乎不再境內,所以金額並不高
且1040內也沒有詳列月份收入
我並不確定這到底能不能當作佐證而保持連續居住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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