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傷單的效力問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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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知識+你們好:
請問,如果想以家暴來訴請離婚的話,需要幾張驗傷單?我曾聽人家說要三張,是真的嗎?
而驗傷單的時效為何?幾個月之內才能有效力?請瞭解的人回答一下,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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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5-11
您好
第一~家庭暴力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判決離婚。過去,常聽到需要三張驗傷單才足以證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說法,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是不是須要受暴三次,基本上要看實際情況而定。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的暴力虐待,不必要三張驗傷單,即使只有一張,但己打斷了手腳,或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法官會斟酌施虐者下手的輕重、受虐者傷勢的狀況及毆打間距,來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不相同,有時縱然有三張驗傷單,亦不當然能判決離婚,尚須參酌當時夫妻生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參考資料~http://www.lifelaw.com.tw/lawcol.asp?news_id=203)
至於驗傷單的效力問題 您可以參考這個知識~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Madame avatarMadame2010-05-13
基本上還是要看法官,還有受傷的程度,
不是幾張的問題!
有些法官一張輕傷如(挫傷)看不出傷害的!
也是判離
有些法官就算已經被打了個半死
也是判不會離
因為臺灣的司法制度是採自由心證!
不是板大所言,累積約多張越好!
如沒有去提過家暴,也是沒什麼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