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妨害性自主罪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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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兒子未滿16歲.與她的女友發生性行為.女友也未滿16歲.兩方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女方因為告父親家暴因而受到社會局安置.一個月後社會局通報女方已懷孕12周.婦幼隊警察有約我兒子和法定監護人一同前去作筆錄.大致瞭解男女雙方共同相互意愛.兩情相悅發生了性行為.我身為男方監護人.本著處理事情的態度.申請地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一次女方監護人未到場.第二次有到場.男方提出是否能讓兩方既然有意愛.事情也已經發生了.讓她們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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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Kelly2013-12-15
雖然我是局外人小朋友的確是無辜,文中提到"男方和女方監護人因為工作疏於教導.產生了上述結果"目前雙方尚年幼且思想並未完全,學校學的是五育目前這年紀就有婚姻家庭,只是當時的衝動我還是建議,拿掉吧,事情一體兩面,很多事情在不健全的情況下,我相信小朋友出生也不會快樂兩個還是學生學習階段,一昧調解,不如登門拜訪人說見面三分情,把彼此講法說好但我還是建議,他們目前沒有那個肩膀去扛起那個責任加油,希望有個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