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兒子未滿16歲.與她的女友發生性行為.女友也未滿16歲.兩方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女方因為告父親家暴因而受到社會局安置.一個月後社會局通報女方已懷孕12周.婦幼隊警察有約我兒子和法定監護人一同前去作筆錄.大致瞭解男女雙方共同相互意愛.兩情相悅發生了性行為.我身為男方監護人.本著處理事情的態度.申請地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一次女方監護人未到場.第二次有到場.男方提出是否能讓兩方既然有意愛.事情也已經發生了.讓她們結婚��
未成年妨害性自主罪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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