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4年.剛結婚後說她沒安全感.我將薪支全數拿現金給她管理.結婚後8月就以工作為由居住娘家.(我信任她)而小孩兩邊跑(不讓我入娘家門)(安慰我.說她會跟她母親溝通).(每次去接小孩都在她樓下等她將女兒帶下來給我)在民國99年7月回來把貴重物品和我的黃金帶至娘家置放.說她這樣才有安全感.在100年9月我請她將我的機車還我(我工作需要.她也沒在騎).卻跟我說遺失.我自行報警後找回(我沒告知她我報警找到了)(在她家隔壁巷子內)隔天我把機車騎回住家.�
未離婚.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堵撓我與小孩見面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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