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因個性.工作.子女教育問題長期爭吵,最後因我一時情緒失控動手打了女方,女方有去申請普通保護令,自去年10/16日搬離男方家中後就再也沒有回家及探視其親生兩幼子,女兒想媽媽打電話給她也都拒接,連男方父親於過年前帶兩位幼子去女方家,女方也在樓上不願下樓見面,母親將幼子帶到女方工作場所兩次找她,也都推託不願見面,更別說有盡到半點照顧之責,對於雙方婚姻問題也不理不睬,她目前也知道我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無法全部支付房貸.保險.小孩學費.生活費用等,卻故意要我獨立扶養小孩,以上情形我只能任由女方惡意遺棄子女,還是有需要準備何證據?對女方提出何種告訴?
未離婚的狀態下,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費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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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惡意離棄要成立應該不容易
因為女方不是一開始就對孩子不聞不問
而是你打了她
她也申請保護令
她可以用擔心再度被你家暴為藉口
或說她身心受創之類的話
來解釋她的離家避不見面
小孩是夫妻雙方的責任
你老婆當然有義務扶養
你可以在區公所或鄉公所先申請協調
至少讓她出面
這樣就可以談一談孩子的扶養問題跟你們婚姻的問題
如果她再避不見面
縣市政府的社會局都設有免費的法律顧問諮詢
這樣你也會有個底知道如何做
我是覺得你老婆明知你的狀況卻還這樣
是故意整你處罰你
報復你對她家暴
事實是你自己打人就是不對
若你還希望維繫這婚姻讓孩子有一個建全的家庭
雙方見面協調時
就要展現誠意
不要在失控打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