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性侵 -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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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在特殊教育機構遭同樣是未成年少女成群霸凌及性侵
(用以異物)數次,並遭到威脅不得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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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該被害少女會受到怎樣的安置
2.加害人會受到什麼懲戒及法律責任
3.學校機關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4.能告訴我,這樣在刑事民事上有什麼相關法律嗎?
是公訴罪還是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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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近期一篇新聞有點驚訝
是特殊教育機構怎麼還會這麼離譜ˊˋ
問題有點多請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3-07
1.該被害少女會受到怎樣的安置
他會被安排心靈輔導~~
轉到更安全的特殊教育機構地方~~
2.加害人會受到什麼懲戒及法律責任
未成年少女會被起訴
送到少年觀護所~~受戒護~~
3.學校機關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他們就算有責任也會推
最多理賠金~~~但是也不多
校方除了將加強法治教育,也將針對夜間及假日的人力需求,進行檢討。
4.能告訴我,這樣在刑事民事上有什麼相關法律嗎?
公訴罪

如果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5年左右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3-08
1. 與加害者隔離 ..
2. 加重強制性交罪 , 恐嚇罪 , 民事侵權賠償 ..
3. 被認定有過失的話 , 負連帶賠償責任吧 ..
4. 公訴罪 ..
這種事在下級學校常發生 , 只是都被 [ 吃 ] 掉了而已 ..
(一群男學生強制猥褻女同學,被眾人目擊,女同學向導師報告..女導師的處理方式:在班會前叫女同學上台,指責她是狐狸精..結案..很有趣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