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8-1條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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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父母離異,哥哥跟媽媽,弟弟跟爸爸~媽媽對哥哥有長期家暴,且居無定所,導致哥哥7.8歲時獨自尋找且投靠父親,而媽媽從此無音訊長達十幾20多年~現在由安養院那邊得知母親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哥哥負擔母親所積欠和日後之費用,不然要告棄養!請問一下,因母親未竟養育責任且長期虐打,哥哥是否合乎民法1118-1條來辦理申請?要如何辦理?...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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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1-28
可,向母親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聲請,依新頒的家事事件法屬於非常訟事件,以前是要起訴請求.請律師幫你撰狀.案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原告阮壹阮貳被告阮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確認被告對原告二人之扶養請求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1-29
權力與義務本是一體,未盡義務自當不得享有權利,為求公平起見,民法已修法,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由"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或未受扶養之子女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量權。民法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
Agnes avatarAgnes2013-01-27
先生的媽媽從小未盡扶養小孩責任應該符合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你可以向法院具狀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後就由政府社福機關照顧就可以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還有問題,歡迎來問...Showmore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1-29
個人的認定說『母親未竟養育責任且長期虐打』,不等同實際確實,這由法官於訴訟上審判,不是網友可以就你單方文字之表面能說得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