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篇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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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夫妻通常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下列和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97海巡法律知識)
a 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 b 因贈予所取得的財產
c因工作所取得的薪資 d因車禍所取得的撫慰金
為什麼要選c?
Q2 收養的禁止,其中有一條是指「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在此限。」
引號裡講的不在此限,可以解釋為『夫妻其中一方前次婚姻的子女』嗎?
還是另有所指?
Q3收養效力的範圍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
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粗體部分)是指,自己的小孩必須經過他們同意才能收養子女嗎?

Q4根據民法1117條[受撫養要件]:受撫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底線部分是指,如果是嫁出去的女兒,也不能變成受撫養權力者嗎?
謝謝協助解題的人。


已更新項目:
嗯~剛剛也有想到收養這一塊。

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05-25
Q2...可以改寫成之前婚姻的子女
(誰又保證對方只結了一次婚 前次婚姻就一定有子女)
Q3. 應該說 該卑親屬是否為成年人
若卑親屬是成年人 本來就有權利是否給人收養之權力
法條只是把所有可能會成為成年人的可能性寫出來
若問成年人資格
請參照民法12.13條
Q4. 沒那回事 無謀生能力 是自己無法靠自己生存 跟是不是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絕對關係
Q1. 請參照民法 1030條之ㄧ
ab是屬於第一項 d屬於第二項
ps 建議版大 要學民法要整篇看 單一拆開解釋 會很累
2012-05-22 16:06:30 補充:
目前的法律男女平等
所以沒有所謂的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這也提醒一些老人家
重男輕女 真的好嗎????
(有感而發ING)
至於張澄大大所說
我想法官考慮的是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這句話吧
在怎麼樣 父母有生育之恩
不然 民法1118-1 可以直接修改了
不知張澄大大意見如何
Zanna avatarZanna2012-05-21

不才白痴這裡有
白XX力夯
威士X
保X達
蠻X
康X特
張澄大大需要哪個 白痴我免費供應
不需要打結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05-25
Q2的範圍其實沒有那麼狹隘,未婚生子者也算,甚至是婚前一方收養的養子女,也算。而關於Q4,請樓主參閱1077條修法理由第四點。
2012-05-21 13:30:11 補充:
順手把立法理由貼一下:
關於被收養者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之效力是否當然及於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學理上有正反二說,各有其利弊,鑑於外國立法趨勢,成年收養 漸走向不完全收養制度,爰於第四項規定養子女被收養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在收養認可前,已 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表示同意收養之效力及於其自身,收養之效力 則例外地及於該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維其權益並兼顧身分之安 定。
2012-05-21 13:48:16 補充:
今天真是腦袋打結的可以,上頭的立法意見應是Q3的..
2012-05-21 22:24:06 補充:
樓主你的Q4其實是一個很好玩的問題,通常在我們認知之中,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出去的水,娘家其實是不必女兒負責的,可是,設想一個狀況,如果說生了三個女兒,那這個慣例不就糗了...
這個但書其實是指說,當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會產生扶養義務的「羈絆」其實是在當對方沒有謀生能力,例如重傷重病等等,但是這邊有之所以免除直系卑親屬對直系尊親屬的扶養能力限制、亦即,就算人家好手好腳,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這個我只能將之稱之為道德立法,沒辦法,畢竟人家有養你在先,要還。
除非有1118-1經訴訟減免扶養義務,不然,逃不掉的。所以,嫁出去的女兒,也有扶養義務。
2012-05-21 22:29:28 補充:
1118-1常常跟刑法294-1綁在一起看,294-1乃是對於遺棄罪的阻卻罪責事由,其用途實質上其實就是免除扶養義務。但是民法上頭倘若無涉及刑法294-1者,至多就是減輕,但是少有免除。
先前有個判決是父親棄養兄妹,結果又回過頭來請求扶養義務,法官還很仁慈的給了一個嗣後給予每個月共支付ntd1100左右的判決。這是一記很大的悶棍阿!
btw,感謝麻醉大的關心,這是星期一症候群 Q_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