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權力主體權力客體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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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謂主物與從物的意義,及其區別的實益,並舉例說明之。
(二) 甲將梨子園出租給乙,甲向乙收取租金,乙則收穫該園所生產之梨子。請問:
(1) 租金與梨子,何者為天然孳息,何者為法定孳息?理由何在?
(2) 梨子與梨子樹,是否均為動產?請說明理由。
(一) 何謂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何時?終於何時?
(二) 請解釋下列名詞:

完全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
(三) 何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請舉例說明。又其差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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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 avatarJake2007-11-09
(一)意義:
民法六十八條第一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即依兩物於效用關係上,主物須從物之輔助,始能獨立圓滿發揮其效用之物,從物所從屬之物及為主物。
區別實益:
主物與從物區別之實益,在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規定)。即處分主物時,雖未表明從物在內,但其效力亦當然及於從物。
舉例:
出賣鎖時,其效力及於鑰匙;出賣汽車,其效力及於備胎;補習班轉讓及於課桌椅。應注意者是如並無從物存在時,買受人不得向出賣人請求給付從物,如中古汽車出售,該車已無備胎,又無約定車價是否含備胎時,買受人不得請求給付備胎;其次,如交易習慣不認為是主從關係,主物之處分效力當然不及另一物,如出售新衣之效力不及衣架一並出售是。
(二)
(1)梨子為天然孳息,租金為法定孳息。
民法第六九條第一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所收穫之出產物。」
民法第六九條第二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故法定孳息乃係使用原物(本金、房屋)或權利(商標權、專利權)等,由各種法律關係所獲得之對價。
(2)
(一)權利能力之意義
權利能力者,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資格(地位),亦稱人格,有權利能力者及具有法律上之人格。由於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均在權利本位背景下制定,故僅稱權利能力。正確而言,應稱為權利及義務能力(權義能力),凡屬自然人均平等具有權力能力。
凡自母體分娩而存在於自然界之人類均為自然人,不分男女、種族、黨派、國籍,均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自然人權利能力之使其為出生。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則死王維自然人權利能力之中期,其人格亦隨之而消滅。
(二)解釋名詞
完全行為能力人:指再法律上能一自己之健全意思,獨立為完全有效之法律行為之人,亦即能獨立為法律行為,而取得權力及負擔義務之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行為能力受到限制,非如無行為能力人之完全無行為能力,亦非如完全行為能力人知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故介於二者之間。
無行為能力人:凡法律上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之人稱為無行為能力人。
(三)
社團法人:可分為1營利社團 2公益社團
營利社團乃以謀社員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如依公司法設立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乃以謀社團非經濟上之利益及社會全盤利益為目的。如依律師法、會計師法設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不同於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係集合「財團」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因無組成分子之個人而無自主之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地管理財產。財團法人如私立學校、慈善機構、基金會、寺廟、研究機構。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7-11-10
5分要問ㄉ也太多ㄌㄅ~我只給你幾ㄍ答案
主物跟從物~說簡單一點ㄉ說法~
就像汽車(主物)跟備胎(從物)ㄉ關係~
主物有他(從物)跟沒有他(從物)都沒有關係~
從物不是主物ㄉ一部分~
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或18歲以上已結婚
限制行為能力人~14以上18以下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14歲以上
何謂社團法人?~以人所形成
財團法人?~以錢所'創造ㄉ~~如某某創事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