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問題-環境損害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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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環境損害的特徵?
1.加害行為之間接性
2.加害行為之複雜性
3.加害行為之即成性與內國姓
4.致於他人之損害具多元性
請大大解答答案
還有 這是民法?環境保護法?哪一個法規??
加害行為又是什麼?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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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Vanessa2007-12-20
環境基本法第四條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凡因人為缺失,致破壞生存環境,有損害或危害國民健康之現象,諸如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動、惡臭、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等等,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依民法的規定,侵權行為有以下三大類型:
(一)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若欲判定一個人是否須負侵權責任,可由主、客觀二方面加以判斷。
1.客觀方面:
(1)須行為人有加害行為,且此行為具有「意識認知」。
(2)須行為不法,但「阻卻違法事由」例外。「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均屬「阻卻違法事由」。
(3)須侵害權利。
(4)須發生損害。
(5)須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2.主觀方面:
(1)須有侵權能力,即具有識別能力。
(2)須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所找的資料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