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車輛產權問題被車行矇騙苦無有利證據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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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一般營業車輛都不能登記在個人名下(對車主本身很沒有保障)難道依法必須登記在公司車行的車輛就只有該車行有權擁有該車輛產權嗎?自己駕駛營業車多年好不容易靠自己努力賺錢購買了一輛營業托車(花了上百萬買的)但是因為監理站明文規定營業車輛須登記在車行名下後才使的營運!(很不公平的條款)因為和該車行相處不好而停駛營運!大牌也報停駛了!如今想賣掉卻因登記者為該車行名下須經該車行同意才能買賣轉售!因此無法取的該產權原始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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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Irma2011-06-26
「依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普通(職業)大型車(3.5噸以上車輛)自然人(個人)」是「不可以當車主」的喔,必須要有「公司、法人單位」來當車主的喔,因為萬一駕駛出事的話,傷亡理賠金額會算是「天價」的阿,自然人(個人)應該是負擔不起的阿,就算是馬英九總統它也無法去改變什麼)所以最多你只能設定「第一抵押處份權」而已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0年05月10日修正)第4條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左列二類:一、自用 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