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男的朋友,他和他太太育有一男一女,各為2歲,3歲,由於我的朋友和他的家人有一兩次的對他太太家暴,於是他太太向法院申請了保護令,之後他太太就即刻帶著他們的女兒離家不回,之前雙方是有擬定一張協議書,內容為:男孩跟男方,女孩跟女方,雙方暫時分居,且不得探視對方子女........;但這不是什麼正式表格,只是雙方像寫信一般用手寫一寫而已,請問:(1)他們自行擬定的協議書有法律效用嗎?(2)如果雙方完全分居六個月以上,男方可以訴離婚嗎?(3)如果女方無法或無能照顧女兒,且會對女兒動粗,是否女兒可回到男方?(4)要如何男方才可以探視子女?
父母只是分居,雙方可以探視子女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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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居六個月以上離婚.但要有人證及你朋友的居住地
是不是跟老公不同屋一起生活之實證
3.但是可以訴請法院提出說女方並無財力證明說女方能有效照顧女孩....及提出.女兒被家爆的證據(例如驗傷單.或有打婦幼專線.或有其他鄰居可以證明)
4.你要看你的保護令到哪時候..超過那個期限才能夠探視子女喔.或者是你去跟法院申請要去探視子女..私自前往會被以違反保護令原則給逮捕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