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破壞我木門,被刑事罰25日,我刑事附民事有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但法官只以相對人所訴,木門價值3,000元,判賠償3000元,精神慰撫金則無,法官說只有木門壞,並無傷害我人格,名譽、、、、精神損失,故請求無理駁回。請問我要上訴,要以民法條例求償,我不甘心哪有物件被破壞,只賠物件錢?法官是以民法192條、195條、197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條、195條、227條駁回我精神撫慰金,請問我是上訴好?還是另外以民事提告?因法院二審通
物件被毀損,能以哪條民法求償? - 社會議題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