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民 N400 地址 / 居住3個月資格問題 -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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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

以下是我幫我朋友代PO

由於第一次在這裡PO文

若有違反板規 我可以自刪

================================代PO正文開始==================================

背景資訊:

●2021二月底綠卡滿4年9個月可以申請N400

●2020十月底退租加州房子回台灣,回去時把地址放到朋友A家
○我的公司W-2地址,銀行信用卡帳戶,汽車保險地址全部改到朋友A家
■但是我沒有水電網路帳單跟租約
○但是我發現我的USCIS地址當初是改到朋友B家
○2019年11月搬到加州,工作也在加州,名義上在加州已經遠超過三個月

●預計2021二月底回美國,不會把地址遷出加州,但可能會:
○在別州流浪 (地址繼續放朋友家)
○在加州重新租房

問題:

1. 申請N400需要用什麼當地址證明?
→我看了N400表格,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規定要附上證明。

2. 如果不換地址,這樣是否有滿足三個月的規定?
→我查資料之後的認知是,這樣可以算是滿三個月,我從10月到2月這段期間可以當作
類似出國旅行。但是以出境記錄來看,我搬家後即出境,一回來就申請N400,是否會
有問題 ?

3. USCIS 上的地址(B家) 跟 其他文件 (A家)不同,會不會有問題?需要更改嗎?

4. 如果我二月底回加州後,再度更換地址,然後立刻申請N400,是否仍符合規定?

================================代PO正文結束==================================

謝謝大家 我會再把各位的推文或是站內信轉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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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2-05
1. N400上要填過去五年你居住過的地方.
但你朋友沒有真的住他朋友家,不知道可不可以填.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2-09
你更換地址依然是同 FO 管轄就能送,否則要等三個月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2-11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 我會把建議推文轉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