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女朋友在一起也算家暴嗎?? - 家暴Selena · 2006-04-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最近在找家暴的問題我在想~男女朋友之間夠成傷害也算家暴ㄇ?政府有立此憲法嗎??可以提供詳細ㄉ資料給我ㄇ?家暴All CommentsEden2006-05-01依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 3 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關於男女朋友在一起,之間的傷害也算家暴嗎?首先應瞭解家庭暴力防治法裡所稱家庭成員的意義,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三)線為或層惟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線為或層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參考網站資料:http://www.moi.gov.tw/violence/)所以男女須有同居事實,才可廣義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2款相關法規有下列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900201修正公告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政院版) 家庭暴力資料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醫療機構配合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作業規定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或向『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洽詢:網站:http://www.moi.gov.tw/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0800-088-885 婦幼保護專線:113 行政電話:02-89127331 男性關懷專線電話:0800-013-999 地址:23143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總機:02-89127331 2006-05-04 12:38:14 補充:再補充: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是指『現有』,『曾有』則不包含認定範圍內。現有同居事實則為夫妻關係的廣義適用。如有傷害事實,應檢附證據,有同居事實之男女朋友則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無同居事實之男女朋友則適用刑法之傷害罪。以上論述,是有聽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專業教授講課所做的筆記節錄出,如還有疑問,可再提出。Jessica2006-05-03我的紅娘給我建議:多年經驗統計,參加所謂大型聯誼活動,一般條件(外貌中等ˋ身材一般)男士大約8年才會結婚,女士大約5年,永遠都是外型優的吃香.試問你的青春就這麼不值錢?何不集中火力1~2年好好覓得佳偶,過另一段人生.太晚當爸爸媽媽,除了體力吃緊,也容易會有代溝問題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更多搜尋 李姐Ingrid2006-05-01感情的事有很多都沒有道理但感期學分修的好的確能幫我們在愛情裡更容易修得正果這裡http://ppt.cc/D854匯整了感情相關問題你可以參考一下遇見我老公之前我可是受益良多呢!Ps:我推薦同事去說此月參加1年送1年優惠.給你參考Ivy2006-05-01根據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只要是「現有」或是「曾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即屬於所謂的「家庭成員」簡單說,就是只要男女雙方曾同居就應適用家暴法但你就必須能夠舉證曾同居之事實http://www.moi.gov.tw/violence/Damian2006-05-02家暴即所謂的"家庭暴力"。除非有共組家庭,不然一切都要以傷害罪!而男女朋友畢竟未組家庭,即使出現的暴力,也只能以傷害罪。Related Posts元配變成第三者如何幫助受家暴的小孩走出陰霾急~如何預防家暴發生請大家幫幫我..遇到家暴了!!家暴是屬於公訴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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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
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
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 3 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關於男女朋友在一起,之間的傷害也算家暴嗎?
首先應瞭解家庭暴力防治法裡所稱家庭成員的意義,
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三)線為或層惟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線為或層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參考網站資料:http://www.moi.gov.tw/violence/)
所以男女須有同居事實,才可廣義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2款
相關法規有下列可參考: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900201修正公告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政院版)
家庭暴力資料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醫療機構配合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作業規定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或向『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洽詢:
網站:http://www.moi.gov.tw/
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0800-088-885
婦幼保護專線:113
行政電話:02-89127331
男性關懷專線電話:0800-013-999
地址:23143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總機:02-89127331
2006-05-04 12:38:14 補充:
再補充: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是指『現有』,『曾有』則不包含認定範圍內。現有同居事實則為夫妻關係的廣義適用。如有傷害事實,應檢附證據,有同居事實之男女朋友則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無同居事實之男女朋友則適用刑法之傷害罪。以上論述,是有聽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專業教授講課所做的筆記節錄出,如還有疑問,可再提出。
一般條件(外貌中等ˋ身材一般)男士大約8年才會結婚,
女士大約5年,永遠都是外型優的吃香.試問你的青春就這麼不值錢?
何不集中火力1~2年好好覓得佳偶,過另一段人生.
太晚當爸爸媽媽,除了體力吃緊,也容易會有代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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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感期學分修的好的確能幫我們在愛情裡更容易修得正果
這裡http://ppt.cc/D854
匯整了感情相關問題
你可以參考一下
遇見我老公之前我可是受益良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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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只要男女雙方曾同居就應適用家暴法
但你就必須能夠舉證曾同居之事實
http://www.moi.gov.tw/viol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