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與耗油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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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要上市前,要通過耗油及空污的標準
請問各位這些資料嗎??
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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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Yedda2007-10-04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條修正重點為增列第四期(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汽油汽車排放標準。加嚴之第四期排放標準,在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行車型態測定」標準部分:碳氫化合物(HC)由0.155克/公里加嚴為0.045克/公里,污染物排放減量約七十一%;氮氧化物(NOx)由0.25克/公里加嚴為0.07克/公里,污染物排放減量約七十二%。
本標準第五條修正重點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對於使用中車輛之檢驗,訂定有關試驗方法及程序,故修正原標準所列之測定方法。第五條修正備註欄中有關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修正為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規定辦理。另因空污法未授權訂定低污染公車使用比率,故刪除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標準備註第十二款「行駛於直轄市之公車粒狀污染物(PM)排放標準值為重型客、貨車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百分之五十,中央主管機關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檢討上述排放標準值加嚴比例。」之規定。
另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除遵守經濟部國貿局所擬定之WTO協定內容規範外,另考量高排氣量機器腳踏車排放標準與世界各國法規調和,爰修訂排放標準第六條有關高排氣量機器腳車排放標準規定,並將採與歐日同步之法規標準作為未來管制高排氣量機器腳踏車之依據。本標準第六條條文修正內容為刪除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排氣量七百西西以上之排放標準;修正後,排氣量未達七百西西之機車仍依照原訂之標準,七百西西以上之機車則採行與第三期相同之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