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危險駕駛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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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騎機車在市民大道,前方機車偏內線道,它的前方離路口和車距尚有一大段,車道中也沒狗貓竄出的,竟無緣無故,急煞車並偏向外車道停止,無故後方有無車.
此時我在它後方,車速也辨法騎快只有50cc,正考慮要報廢換車.煞車有些老舊比較沒那麼瑞俐,.....當時判斷下,如果急於閃左,換成後方汽機車會撞到我,我就煞車不及並半划行對前方機車尾撞下去才完全停止,起碼是機車受損,不是人身受傷....我算不算安全防衛?
就事論事,雖然我的因素撞它有錯在後,但對方無緣無故來個急煞並急偏向外車道...........如果有倒致車禍受傷的話,對方算不算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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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07-05-31
關鍵在於前車的煞車痕,如果前車有留下明確的煞痕,可以證明其確實有緊急煞車的行為,那至少他也有緊急停車的行為,對於事故的責任也須分攤。
如果您無法證明前車有無故緊急煞車的話,那就是您要負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肇事責任了。
至於危險駕車的行為認定比較有爭議,目前並未無標準狀況可供參考,其處罰依據是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如果對方的駕駛行為並沒有故意要導致不特定人產生危險的話,是不太能構成的。例如,對方是故意在您的車前急煞車,蓄意要讓您失控或發生碰撞,這樣就比較明確,且同時會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目前已有法院判決實例。供您參考。